離婚後,香港法庭有權就婚姻雙方的財政問題作出命令。作出命令時,法庭有義務要考慮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MPPO」) 第7(1)條列明的事宜,包括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經濟來源和其他相關因素。 婚姻雙方都有嚴格的義務坦誠全盤地向另一方披露其財政狀況,這會成為雙方達成協議或法庭作出命令的基礎。 2019冠狀病毒病使未能預測的情況是否根本性地削弱了協議或法庭命令的基礎這議題成為了關注焦點。 這個問題中最主要的案件是 Barder v Barder (Caluori intervening) [1987] 2 All ER 440,該案的裁決被稱為「Barder 原則」,即如符合某些條件,法庭有酌情權去允許針對法庭命令的逾期上訴。 Barder v Barder (Caluori intervening) [1987] 2 All ER 440 案中丈夫和妻子就他們離婚後的財務安排達成了協議,法庭亦因此頒布了命令作為就雙方指控的完全和最終和解。該命令列明丈夫須把其對前婚姻居所擁有的權益在28日以內轉讓予妻子。 命令頒布後的5週,該居所權益轉讓之前,妻子殺害了她的兩個孩子並自殺。妻子的遺囑表示她的財產將留給她的母親。妻子的母親向法庭提出執行命令,而丈夫則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英國上議院允許了丈夫的上訴申請,並訂立了若要成功逾期上訴必須達成的以下4項條件: 在命令頒布後必須有新的事件,該新事件使命令的基礎或基本設想無效,而若法庭允許逾期上訴申請,該上訴肯定會或有很大機會會成功。 新事件要在命令頒布後的短期內發生,一般來說,新事件應在命令頒布後不多於幾個月內發生。 申請人應合理及時地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逾期上訴許可不應影響真誠地行事並付出有值代價來購買命令項下的物業權益之第三方。 英國上議院裁定該命令的基本設想是希望妻子於她的孩子能無限期地擁有一個合適的住所,在命令頒布後5週內,妻子和孩子的死亡因此令上述基本設想無效。 Barder 之後的案例 在以下的案例,申請人嘗試引用Barder 原則重新審理財務命令。 Cornick v Cornick (No 1) [1994] 2 FLR 530 妻子就丈夫須向她總付32萬英鎊及定期付款的命令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頒布該命令時,款項總額為婚姻財產的51%。
高嘉力律師行為香港首宗私人財務糾紛審裁案提供意見
執行合夥人麥凱琳和律師曹泳詩在香港首宗私人財務審裁案代表丈夫一方。本糾紛是通過在2015年推行的財務糾紛私人審裁試驗計劃獲解決,此計劃跟仲裁雷同,有關各方須簽署一份協議,同意在正式法庭訴訟程序以外聯合委任一位家事法審裁員為離婚案的財務糾紛部分作出判決。 按此閱讀《香港律師》就本審裁案最近發表的文章: http://www.hk-lawyer.org/content/private-family-adjudication-–-hong-kong’s-first-case
高嘉力律師行助力撰寫錢伯斯執行判決香港篇
錢伯斯全球實踐指南為司內部法務顧問提供於主要司法管轄區之主要執業領域的專業法律評論。該指南重點分析對商業有影響的實際法律問題,並讓讀者對比適用於各主要司法管轄區的法例與程序。 在此最新的執行判決章節,本行合夥人陳琬琳和律師林炎紅探討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 在司法管轄區內辨認資產 不同類別的境內判決 執行境內判決 國外判決以及執行國外判決的法律問題 仲裁裁決 請按此查閱完整章節: 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enforcement-of-judgments-2020 下載章節檔案
為何舉辦兩次婚禮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
下載PDF 自2020年初起,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全世界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亦影響了人們各方面的生活,例如旅遊和結婚計劃。有些人選擇延遲或取消他們的婚禮,而有些人則決定在他們的居住地舉行簡單的婚禮,局勢允許時再在居住地或在海外舉行婚禮慶典。 本文將探討舉行兩場或以上婚禮的可行性,以及多於一場的婚禮還是否有效。 我可以舉辦兩場或以上的婚禮嗎?一場在香港舉行,另一場在外地? 答案是可以。但是,在香港和大多數國家,只有第一場婚禮才會被認可為合法和有效。該婚姻將繼續有效,直至因配偶死亡而被終止、離婚或婚姻被廢止。因此,確保婚禮有效地進行和認真履行一切程序步驟至關重要。 隱患的例子 X and Y [2020] EWHC 1116 (Fam) 在這宗英國案例,丈夫(X先生)徵求法庭批准修訂就其與妻子(Y小姐)的婚姻於1997年頒布的離婚判令。 X先生和Y小姐在沒有告知各自的家人的情況下,於1993年5月25日在西班牙舉行第一場婚禮。 1994年5月31日,他們在家人的見證下在倫敦註冊局(Registry Office)舉行了第二場婚禮。 1996年,X先生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申請離婚。他通知了他的英國律師在西班牙和英國舉行的兩場婚禮,但是在離婚呈請中卻只提及了在有關舉行的婚禮。 Y小姐沒有抗辯反對離婚,於是婚姻被解除。法庭亦針對各方提出的資產索賠頒布了命令。因離婚呈請中只提及了英國的婚禮,所以絕對判令只能解除在英國的婚姻。 20年後,Y小姐希望在西班牙再婚,並要求X先生辦理在西班牙登記他們離婚的手續。然而,X先生獲悉由於離婚呈請和絕對判令沒有提及西班牙的婚姻,他不能在西班牙登記離婚。 Y小姐亦因此籍著西班牙的婚姻還有效的尋求進一步的財務援助。 X先生表示不同意,他認為法庭在英國離婚訴訟程序時已經駁回Y小姐的財務援助申索。 在英國尋求法律意見後,X先生向法庭尋求批准修訂該離婚判令。 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裁定: 這是一宗近期的案例,並未被香港法庭引用。儘管如此,此案證明了舉行兩場婚禮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Wong Zhong Lan Xiang & ors v Wong Frank [2003] 4 HKC 609 在這宗香港案例,上訴法庭在處理一宗遺產承繼案時審查了一個男人與兩個不同的妻子進入兩段婚姻的有效性。死者曾在美國和中國生活,於1921年在中國訂立了中國習俗婚姻。他其後在1939年(民法生效後)在中國與另一名女子結婚。 原審法官裁定死者沒有能力訂立第二段婚姻,因為他當時以美國為居籍。倘若死者當時在中國定居,他就有訂立第二段婚姻的能力。上訴庭卻認為死者當時是以中國為居籍。在討論死者於1939年訂立二段婚姻的能力時,當時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法官引用了中國民法的某些條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1939年的判決,並裁定第二段婚姻只能在相關當事人向法庭申請的情況下才能被宣布無效。只要第二段婚姻仍然有效,第二個妻子不會被視為妾侍,而她作為妻子的身份也不會被質疑。 換言之,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時的居籍以斷定該段婚姻是否有效。 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的「婚姻」 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1990年在印尼西亞巴厘島結婚。但是瑞莉·霍爾在1999年提出離婚訴訟的時候,米克·賈格爾卻向外公佈他們並沒有真正結婚。 米克·賈格爾的公告宣稱,在巴厘島主持他們印度式婚禮的印度教教士祭典了一隻雞,並拋灑它的血以潔淨婚禮場地,但這個婚禮在印尼其實不受認可。婚禮上只有一位證人,而且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沒有從英國領事索取授權書,因此未能達到印尼合法婚姻的要求。幾個月後,鑑於一份印尼的報告表示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登記他們的婚姻,倫敦的高等法院裁定他們的婚禮在印尼法或英國法下都無效,而他們的婚姻亦因而無效及缺乏法律效力。 我能在海外結婚嗎?若我希望在海外結婚,我應該注意些什麼? 若您結婚前屬香港居民,而您能符合海外婚姻目的地的法律要求,您須在香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用表格MR 35),這是證明您未曾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文件。建議您先翻查香港結婚紀錄才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回到香港以後,您和您的配偶應向香港入境事務遞交表格ROP 18以通知香港入境事務處您的婚姻狀態的改變。 以下為一些熱門海外結婚目的地的婚姻註冊法律要求: 2. 法國 3.
亞洲法律企業專題引述了高嘉力解決糾紛程序數碼化的觀點
《亞洲法律企業》(ALB)2020年8月刊廣泛地引用了高嘉力的觀點,文中探討了疫情有助促進採用科技的現象,包括在解決爭議時的法庭聆訊程序。高嘉力分享了他為香港首個電話聆訊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v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中的申索人提供建議的經驗,並表示:「若這成為『新的常態』,那麼律師和客戶就要學會如何合作並改變他們平常共事的模式。」 點擊此處閱讀第30-31頁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