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冠狀病毒病:新冠肺炎疫情算是Barder 事件嗎?

離婚後,香港法庭有權就婚姻雙方的財政問題作出命令。作出命令時,法庭有義務要考慮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稱「MPPO」) 第7(1)條列明的事宜,包括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經濟來源和其他相關因素。  

婚姻雙方都有嚴格的義務坦誠全盤地向另一方披露其財政狀況,這會成為雙方達成協議或法庭作出命令的基礎。

2019冠狀病毒病使未能預測的情況是否根本性地削弱了協議或法庭命令的基礎這議題成為了關注焦點。

這個問題中最主要的案件是 Barder v Barder (Caluori intervening) [1987] 2 All ER 440,該案的裁決被稱為「Barder 原則」,即如符合某些條件,法庭有酌情權去允許針對法庭命令的逾期上訴。  

Barder v Barder (Caluori intervening) [1987] 2 All ER 440

案中丈夫和妻子就他們離婚後的財務安排達成了協議,法庭亦因此頒布了命令作為就雙方指控的完全和最終和解。該命令列明丈夫須把其對前婚姻居所擁有的權益在28日以內轉讓予妻子。  

命令頒布後的5週,該居所權益轉讓之前,妻子殺害了她的兩個孩子並自殺。妻子的遺囑表示她的財產將留給她的母親。妻子的母親向法庭提出執行命令,而丈夫則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英國上議院允許了丈夫的上訴申請,並訂立了若要成功逾期上訴必須達成的以下4項條件:

  1. 在命令頒布後必須有新的事件,該新事件使命令的基礎或基本設想無效,而若法庭允許逾期上訴申請,該上訴肯定會或有很大機會會成功。
  2. 新事件要在命令頒布後的短期內發生,一般來說,新事件應在命令頒布後不多於幾個月內發生。
  3. 申請人應合理及時地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4. 逾期上訴許可不應影響真誠地行事並付出有值代價來購買命令項下的物業權益之第三方。  

英國上議院裁定該命令的基本設想是希望妻子於她的孩子能無限期地擁有一個合適的住所,在命令頒布後5週內,妻子和孩子的死亡因此令上述基本設想無效。

Barder 之後的案例

在以下的案例,申請人嘗試引用Barder 原則重新審理財務命令。  

Cornick v Cornick (No 1) [1994] 2 FLR 530

妻子就丈夫須向她總付32萬英鎊及定期付款的命令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頒布該命令時,款項總額為婚姻財產的51%。  

妻子認為,自命令被發出後,丈夫的股份價值已急劇上漲(根據該命丈夫保留他的權益)。提出命令當天,丈夫的股份淨價 2.17英鎊。 1993年11月妻子提出申請時,該股份淨價為7.23英鎊。到1994年5月,該股份淨價已上漲至10.04英鎊,換言之,妻子收到的總額只會是婚姻財產的20%。

當時是法官的Hale J拒絕了妻子的請求。同時,Hale J就上述案件辨認了三個可行的解釋,理據如下:

  1. 當事人情況的變化

    命令獲頒布後,婚姻雙方的情況可能出現了變化。然而,這通常不會足夠構成重新審理命令的理據。和解費通常是最終的,並必須以在訴訟時或簽署協議時的情況作基礎。法庭應盡可能考慮訴訟當時和將來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經濟來源。  

    資產可能在聆訊當日被正確估值,但價格波動屬自然過程,其價值可能會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有改變。在這種情況下,當實際上法院的權力是用作改變原來的命令時,法院不應准許逾期上訴。  
  2. 估價錯誤

    聆訊時對資產設置價值時出現了錯誤,假若當時發現了這個錯誤會帶來內容不同的命令,並在該錯誤不是由申請人導致的前提下,法院可准許重新審理此事。
  3. 不可預見和不可預知的事件

    聆訊日後,有可能會發生不可預見和不可預知的事件,該事件可能使資產的價值經歷劇烈的變化,導致命令項下的資產平等分配也受影響。若滿足其他三項條件,則可以引用Barder 原則。然而,這類案件非常罕見。  

    在提出命令時,若資產得到適當的估值和考慮,儘管資產其後被不可預見和不可預知的事件導致貶值,這不代表會自動滿足Barder 原則中的「新事件」要求。由於價格波動,該資產的價值可能已經被改變,任何一方都不應就對方的財富變化而期望從中獲利或虧損。

W v H & Anor [2009] HKFLR 230

丈夫引用Barder 原則向法庭申請逾期上訴許可,提出削減命令中列明的和解費。丈夫表示在命令頒布後,他持有和控制的資產價值下降,而他沒有預料到這個情況。丈夫要求法庭重新評估聯合資產的價值,從而要求妻子向他償還他被命令支付給她的一些款項。上訴法院駁回了丈夫的申請。

上訴法院認為審判法官只是命令了丈夫支付款項。至於丈夫應如何履行該命令,那是他的選擇。通過保持他的投資完好無損,他以他認為合適的方式處理並履行了該命令。雖然法院明白到去年股票和金融證券的價值大幅度地下降,但丈夫如何選擇處理他控制內的資產和投資是他的決定。他不能要求法庭在最初的命令發出一年後把部分款項償還給他,因為妻子選擇持有現金,而他選擇保留投資。

Myerson v Myerson (No 2) [2009] 2 FLR 147

在香港上訴法院一概駁回丈夫於W v H & Anor之申請的一個星期後,英國上訴法院亦作出判決,該案也涉及試圖撤銷財務命令。本案中,丈夫針對同意命令提出上訴,該同意命令記錄了雙方資產分配的協議。雙方同意,妻子將獲得1,100萬英鎊(佔總資產的43%),丈夫將保留1,450萬英鎊(佔總資產的57%)。丈夫保留的資產是一家公司(由丈夫經營)和其他各種資產。此外,丈夫將在4年內向妻子總付950萬英鎊現金,分五次付款,並通過轉讓價值150萬英鎊的物業來支付餘額。

丈夫按時支付了第一筆700萬英鎊的分期付款,但全球經濟崩潰導致公司股價急挫之後,他試圖重新審理該協議。

上訴聆訊時,股價已進一步下跌,若協議全部執行,丈夫將會負債。丈夫辯稱,股價的下跌使同意命令不公平和不可行,而事件的進展足以構成Barder原則規定的新事件。

法庭允許丈夫提出他的上訴申請,但是他的上訴理據被駁回。上訴法院裁定:

  1. 根據Cornick (No. 1) 一案, 價格的自然波動,無論多麼劇烈,都不能滿足Barder原則。  
  2. 丈夫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無論是在公共或私人的渠道得悉(因為這是他經營的公司),同意有關資產的條款,這是因為他想保留公司的控制權和公司未來幾年內的任何收益或利潤。在這樣做的同時,他選擇了一個投機立場,他沒有理據去免除他隨後的投機後果。

總結

2019冠狀病毒病是否能滿足Barder 原則構成Barder 事件尚有待時間證明。然而,訴訟當事人應該注意重新審理財產命令是非常困難的。過往的案例顯示,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後無論多麼劇烈的價格波動也不能滿足Barder 原則。

這項原則迄今只在少數情況下得到應用,要成功作出申請極其艱難。如果一方當事人選擇賭一把同意某一種方法來分配資產但最後蒙受損失,他不能隨後要求法院補救這個情況。正如Stone J在W v H & Anor一案中指出:「那些選擇依賴市場謀生的人也會敗於這個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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