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啟智 (Chris Wong)

執行合夥人

實踐領域:

黃律師為本律師事務所中國大陸涉港案件法律實務負責人。

黃律師精於各種企業和商業糾紛,尤其擅長複雜的多地域糾紛、詐欺和資產追償、爭議性破產事務和公司清盤、接管、股東和合資糾紛、博彩糾紛、不當銷售金融產品、網絡犯罪、審計疏忽索賠、香港證監會和廉政公署調查、僱傭糾紛、司法复核等。他在協助本地或者境外仲裁及法院審理程序中,向香港法庭申請禁制令,和申請信息披露(包括Norwich Pharmacal的申請)方面擁有極其豐富的經驗。他在香港為許多中國大陸公司或個人提供法律意見,或針對中國大陸公司或個人採取法律行動。

黃律師在倫敦大學(Kings College London)獲得法律學士學位。他在香港、英格蘭和威爾斯獲得執業律師的許可。黃律師精通英語、廣東話及普通話。

黃律師的執業經驗包括:

  • 代表某中國石油及天然氣企業處理金額超過5億美元、涉及4個司法管轄區(香港、中國大陸、英屬維京群島和開曼群島)及7組香港仲裁/法院程序的跨境糾紛;
  • 代表某家在紐約證交所上市的太陽能公司董事長,就其個人及公司超過20億美元的債務提供香港法律意見;
  • 代表某位中國最著名的女企業家,處理和世界上某一最大的私募基金之間就有關達8億美元的糾紛。本案涉及虛假陳述,包含仲裁、禁制令程序 (HCMP 473-474/2015)、藐視法庭程序(HCMP 585-586/2017)以及其他管轄區相關的法律程序;
  • 代表中國大陸某房地產開發商大股東(涉及設立於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及中國大陸的多家公司)就多宗債務/股權掛鉤抵押文件下的5億美元債務案中,提供香港法律意見;
  • 代表某香港公司大股東處理與其他股東及家庭成員之間就公司控制權而產生的糾紛,這家香港公司為一日本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岡田控股有限公司,HCMP 1324/2017及HCMP 2446/2017)。本次代理涉及了申請強制性禁制令以限制股東權利;
  • 代表某四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法庭任命的接管人及經理人接管一家香港公司, 案件源於中國大陸、英國和香港三地的司法程序,並包括複雜的司法禮讓原則和第21M條申請禁制令等問題(HCMP 1449/2014, CACV 243/2014);
  • 代表某《財富》500強企業中排名前10的公司,就有關可再生能源行業一項超過3億美元的申訴申請禁制令,以協助針對某中國上市企業的仲裁程序;
  • 代表國際銀行和企業,在詐欺和資產追討的訴訟案,以及網絡犯罪案件中作單方面的禁制令申請;
  • 代表某超高淨值人士,根據第21M條申請禁制令,以協助其在美國加州法院進行的索賠金額達5400萬美元的訴訟案件(HCMP 3072/2014, CACV 189/2015);
  • 代表某香港全球市場領先的漁業公司處理與諸多隸屬公司的法律問題, 事項包括股東爭議、不公平損害呈請、和信息披露程序;
  • 代表某上市公司臨時清算人向某一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就審計疏忽提出約4億港幣的賠償申索,並成功獲得法院許可關於訴訟基金安排提供律師費以支持申索;
  • 代表一家私募基金就4千萬美元違約款項向另一家私募基金提出申索, 本案涉及爭議資產為一位於中國大陸的酒店。代理事項包括仲裁、介入法庭程序的申請、和法院任命的接管人的公正性等相關事宜;
  • 代表某中國大陸超高淨值人士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相關規則,就1千5百萬歐元違約金向被申請人(通過一家法蘭克福證交所上市公司)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本案所涉及業務是為中國政府機構和本地企業的製服供應高端紗紡織品和襯衫設計;
  • 代表某一世界最大的出版和金融信息公司對其前員工提起的誤述和同謀欺詐指控進行辯護 (HCA 349/2011);
  • 代表多位債權人對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為香港上市公司中國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主要股東之一)提起清盤呈請,涉及債權總金額約4千萬美元(HCCW 398/2015);
  • 代表合資企業的股東處理合資糾紛,該企業從事於中國分銷與銷售已獲認證之有機護膚與化妝產品;代表一家全球性美國賭場和度假公司追討博彩債務;
  • 代表某一台灣最大的證券投資公司針對某全球性銀行機構,就雷曼兄弟迷你債券提出涉及5億港幣的申索;
  • 代表Global Merchant Funding Limited對某些交易及安排在《放債人條例》規定中是否屬於“借貸”性質,在終審法院對香港律政司司長處理上訴(FACC 4/2015);
  • 代表某人士對美國一基金關於虛假陳述案件所進行的長達9天的審理作出抗辯,涉案索賠金額約1千6百萬美元(HCA 503/2012);
  • 代表某些高淨值人士和公司就某些全球性銀行不當銷售投資產品事宜,向監管機構香港金融管理局和香港證監會提出涉及數千萬美元的申索/投訴;
  • 代表呈請人/債權人和應訴人/債務人,處理涉及金額龐大的破產及清盤案件及當中衍生的違反董事責任申索;
  • 代表某高淨值人士,對某香港上市公司展開數千萬港元的合約訴訟,該案件於香港終審法院審理完結;
  • 代表LG化學(韓國最大的上市化工公司)對匯豐銀行提起侵權申索(HCA 842/2016);
  • 代表多家總部設在韓國的全球性公司處理涉及欺詐的案件,並就盜用資金以及不當使用機密信息等方面展開調查;
  • 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對抗債權人提起的清盤呈請, 代理事務中包括在呈請中替換債權人(HCCW 122/2012);
  • 代表亞洲一位最傑出的銀行家和一家大型經紀公司應對證監會調查;
  • 代表某傑出商界女企業家,處理香港廉政公署的調查;並代表她申請司法复核,尋求將有關她的審訊,從地區法院由一名法官單獨審理,改為在高等法院由陪審團審理。

黃律師的經驗還包括代表中國公司/個人參加基於 HKIAC、UNCITRAL、ICC和 CIETAC 規則進行的高價值仲裁。他在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方面也擁有豐富的經驗。

黃律師定期在由香港會計師公會舉辦的清盤破產課程中授課,教授有關清盤和破產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