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力為世紀陽光集團債務重組提供法律意見

高嘉力的破產及清盤團隊繼續為世紀陽光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509)(“公司”)的債務重組提供法律意見,並已成功獲得香港債務重組計劃(“香港計劃”)的批准( 作為香港和新加坡並存債務償還安排的一部分)。在2023年8月,夏利士法官一方面批准了公司與其五家位於英屬維爾京群島和香港的附屬公司之間的香港計劃,另一方面批准了其的計劃債權人:Re Century Sunshine Group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2023] HKCFI 2041。

背景

世紀陽光成立於2003年,並於2008年8月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掛牌,是中國第一家主營生態農業肥料的上市公司。公司業務因疫情受到嚴重影響,為了避免清算並鼓勵公司恢復償付能力,公司一直在進行集團範圍內的債務重組。

在2021年,高嘉力為公司的百慕達主要子公司稀鎂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01) (“稀鎂科技”) 提供法律意見,成功重組其債務並駁回敵對債權人的清盤申請:Re Rare Ea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1686. 

稀鎂科技的重組為香港計劃把世紀陽光集團在香港和新加坡其他債務的重組鋪平了道路。

香港計劃

債務償還安排是當公司遇到財務困難時重組公司債務的一種方式。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673 條,認許計劃對公司及其計劃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在考慮是否批准香港計劃時,法庭適用了最近在Re China Singyes Solar Technologies Holdings Ltd [2020] HKCFI 467 中重申的原則,特別是:

  • 這計劃是否用於容許的目的;
  • 被要求作為單一類別投票的債權人是否擁有足夠相似的法律權利,以便他們可以在一次會議上就共同利益進行協商;
  • 會議是否按照法庭的指示正式召開;
  • 債權人是否已獲得有關計劃的充分信息,使他們能夠就是否支持計劃做出明智的決定;
  • 是否已獲得必要的法定多數;
  • 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是否滿意比一個聰明而誠實的人根據自己作為投票類別成員的利益行事可能會合理地批准該計劃; 及
  • 在國際案件中,計劃與香港是否存在充分聯繫,以及該計劃在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是否有效。

香港法庭還確認,附帶解除第三方擔保以及免除董事和專業顧問對因準備和引入香港計劃而產生的索賠的責任是允許的,並且可以適當地視為是香港計劃所取得構成妥協的一部分的成果, 與英國法院在Re Virgin Active Holdings Ltd [2021] EWHC 1246 (Ch) 案中的裁決一致。

此外,法庭重申,出於人數測試的目的,計算被提名人投票的正確方法是將此類投票視為一次贊成和一次反對。

香港計劃獲得批准後,公司還在新加坡提出了預包裝計劃以進行並存重組,並於2023年7月31日獲得新加坡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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