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

廢除新冠疫苗接種要求

《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生效日期)於2023年4月14日公佈,將於2023年6月16日生效,以廢除《僱傭條例》下與接種新冠疫苗接種相關的條文 (“疫苗接種條文”)。

《2022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去年6月17日生效,將疫苗接種條文加入《僱傭條例》。條文訂明僱員若因沒有遵從雇主的正當新冠疫苗接種要求而遭解僱,例如僱員拒絕根據雇主的要求提供疫苗接種證明,不屬不合理解僱。

一顆壞蘋果可以讓整籃蘋果都壞光 

強制性背景查核計劃 (“MRC 計劃”) 第一階段於月初推出,以停止“滾動的壞蘋果”。 背景 在2022年5月5日,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管局”) 宣布認可香港銀行公會和存款公司公會 (“DTC 公會”) 發布的 MRC 計劃指引。 MRC計劃的目的旨在解決銀行業中 “滾動的壞蘋果” 現象,即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人士可以在公司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向新雇主披露他們的失當行為。 MRC 計劃適用於所有認可機構 (“AIs”),並提供一個框架以促進雇主之間的合作以做出知情的僱傭決定,從而保障香港銀行業的聲譽。 MRC計劃 MRC計劃旨在通過規管在香港金管局監管的認可機構中任職的潛在僱員的披露要求,在銀行業界推行背景調查流程。 MRC計劃僅適用於AIs,並不適用於銀行業以外的更廣泛的金融界。  MRC計劃將防止在一個機構工作期間有失當行為記錄的僱員在未向新雇主披露上述失當行為的情況下在另一機構獲得工作。這將提高銀行業的信譽和公眾的信心。 MRC計劃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於本週早些時候在 2023 年 5 月 2 日啟動,並涵蓋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的人員,例如董事、行政總裁、候補行政總裁和經理(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的定義)、主管人員和負責證券、保險和強制性公積金受規管活動的人員。 MRC計劃將於 2025 年年中進行審查,預計屆時將啟動並擴大第二階段以涵蓋獲得許可或註冊從事受監管活動的人員。 在MRC計劃下,招聘潛在僱員的AIs(“招聘的 AI”)必須聯繫前任和現任 AI 雇主,以獲取涵蓋過去七年期間的相關行為的相關信息(“提供參考的 AIs”)。提供參考的 AIs應在獲取請求後的一個月內使用行業工作小組(“IWG”)正在開發的標準表格模板去提供相關信息。 提供參考的 AIs有責任提供實質性或嚴重性質信息的參考資料,包括: 如果在行使招聘的AI的酌情決定權時,招聘的AI繼續僱用有負面或不確定信息的人士,他們應該記錄僱用有負面或不確定信息的人士的原因和理由。招聘的AIs和提供參考的AIs應繼續監督IWG的任何出版物。 提供參考的AIs應審查和修改他們的內部政策和指南,以確保遵守MRC計劃。 在準備收到的 MRC Scheme 請求時,一些對提供參考的AIs 的建議包括: 在收到招聘的AI 的 MRC計劃請求後,提供參考的 AIs應該: 在1個月內遵從招聘的AIs的請求;

楊芷彤接受了International Employment Lawyer的採訪

楊芷彤最近接受了 International Employment Lawyer (IEL) 的採訪。在採訪中,她分享了她對香港就業趨勢的看法、她在高嘉力律師行領導的事務類型,以及她對有志於發展事業的年輕律師的建議。 在此處閱讀全文: https://www.internationalemploymentlawyer.com/news/felda-yeung-hong-kong-too-small-ban-non-competes

楊芷彤為 Human Resources Online 共同撰寫了一篇關於員工不當行為的文章

楊芷彤與安邁企業諮詢公司(Alvarez & Marsal)的Davin Teo 和Henry Chambers共同撰寫了一篇在數碼時代管理員工不當行為的文章。在文章中,他們探索如何無論在實體還是遙距工作環境,雇主都應定期評估和識別其公司內部的不當行為問題趨勢,並檢視現有政策。 按此查閱文章: Managing employee misconduct in the digital | Human Resources Online

了解新的電子醫生/病假證明書

由2023年3月6日起,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發出的醫生證明書(俗稱病假紙)會採用電子簽署及設有電子版本,取代傳統的人手簽署紙本證明書。目前,這些電子醫生證明書只能由醫管局簽發,並非由私人診所或醫生簽發,因為會有二維碼認證系統,所以偽造或假冒的風險有限。雇主應注重熟習二維碼系統,使人力資源部門可以通過掃描二維碼並輸入僱員的姓名和病假日期來驗證電子病假紙的真實性。此外,與任何形式的數據一樣,雇主也應採取措施保護僱員個人詳細信息的隱私、安全和機密。隨著數字化,雇主在存儲和讀取這些電子病假紙時應該更加小心。

候命不等於休息日

休息日 連續性合約下的所有僱員均有權享有休息日,他們在每7天期間可享有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日。這是法定假期之外的假期。 在公司環境中,週六和周日通常被指定為休息日,但雇主仍應謹慎地指定特定的休息日,否則會有後果的。 原告人在被告人的公務機管理公司擔任飛行員。他試圖追回135天未付和未休的“休息日”,因為他聲稱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公司政策要求如果他在候命時須能在1小時內通過公司的手機聯繫到他,並在 4 小時內報到。被告人的立場是,只有在被告人聯繫原告人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原告人才應被視為在“候命”。 法庭駁回了被告人的論點,理由是如果原告人被要求候命,根據僱傭合約的適當解釋,他不能被視為在休“休息日”。 同樣地,上訴法庭法官在其判決中援引了 Leung Ka Lau & Ors v The Hospital Authority, FACV 22/2008 和 23/2008,其中法庭裁定“僱員無權放棄為雇主工作的那一日不能被視為休息日”。 給雇主的實用提示 雇主有一個要注意的重點,那就是在僱傭合約中應明確規定指定的休息日是什麼。如果僱員碰巧在休息日工作,雇主應記得他們必須為僱員提供替代休息日。 如需更多信息,請隨時聯繫我們的僱傭律師。 聯繫人 楊芷彤 (Felda Yeung),合夥人Tel +852 3405 7674feldayeung@gallhk.com Tanya Parmanand, 實習律師Tel +852 3405 7678tanyaparmanand@gallh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