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業訴訟與爭議解決

商業訴訟是高嘉力律師行日常經營中的核心業務。

我們的商業訴訟律師在香港法院處理訴訟擁有豐富經驗,通過協商和調解等方法提供強力而具針對性的訴訟策略,配合著強大的外部商業顧問關係,包括海外律師、會計師、調查員和清算人等,協助客戶輕鬆把握案件流程進度。

在我們經常提供法律諮詢及建議的企業中,合約爭議、股東爭端、董事會爭端和欺詐都是常見的商業爭議種類。我們的商業訴訟律師採取適當策略為客戶提供切合實際的選擇和解決方案,協助客戶做出周全的決策。我們明白,在商業糾紛中,客戶不一定需要訴諸法庭。我們的商業訴訟律師經驗豐富,能為客戶提供最有效合適的建議,制定策略,以最快捷、經濟、靈活的方法解決紛爭。

我們的商業訴訟律師是以下領域的專家:

  • 跨境爭議訴訟
  • 本地及境外主權債務追收
  • 商業合同爭議
  • 商賬及債務追收
  • 國際仲裁
  • 商業罪案
  • 瀆職及失職行為
  • 股東與合夥人爭議
  • 洩露公司機密索賠
  • 涉及銀行和金融機構的金融糾紛調解
  • 誹謗
  • 藐視法庭訴訟/初級審查
  • 商品和貿易糾紛
  •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

常問的問題

商業爭端的對像是商業環境中的企業(也涉及到個人)。商業爭端解決方案有多種類型,包括訴訟、仲裁、調解和和解談判。我們的商業訴訟律師擅長金額高、規模大的複雜跨國爭端案件,能夠與您合作實現最佳結果。

當發起訴訟時,起訴人(“原告”)可向相關法庭遞交傳訊令或原訴傳票。大部分民事訴訟採用的是傳訊令。採用傳訊令發起訴訟時,可與傳訊令一併或在之後(傳訊令送達被告處並表示應訴之後)提交訴狀,以詳細闡述原告的主張。如果原告決定在之後遞交訴訟,傳訊令則須隨附索賠主張背書。需注意的是,訴狀與其他辯護陳述一樣,都必須由事實聲明認證,後者雖可以延期但也應盡快提交。

限制期限的規定參見限制條例(第347章) 。實際限制期限取決於案件類型

a.  合同類案件(密封合同除外):違約後6年以內;
b. 密封合同訴訟:違約後12年以內;
c. 人身傷害訴訟:通常為事故後或原告知曉存在傷害後3年以內,以較遲者為準;
e. 死亡事故訴訟:死亡之後或亡故者的受供養人知曉其死亡之後的3年以內;
e. 其他侵權案件:侵權後6年以內。

在特別情況下,上述限制期限可延長。如起訴人身患殘疾,則在其殘疾狀態終止或死亡時才開始計算時間。同樣,若訴訟涉及到欺詐或隱瞞,則在原告發現欺詐、隱瞞或錯誤時開始計算時間。

根據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決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指定司法管轄區的高級法庭的判定債權人可以向香港法庭辦理登記申請。如果獲准登記,外國判決即可在香港執行,並取得與香港判決同等的效力。依據該條例規定,目前可以申請判決登記的國家共有15個,分別為澳大利亞、百慕大、文萊、印度、馬亞西亞、新西蘭、新加坡、斯里蘭卡、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奧地利、荷蘭和以色列。

儘管訴訟成本(如律師費)承擔的裁決可在訴訟的任何一個階段頒布,通常在案件結束時是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費用。然而,現實中勝訴一方在扣稅後僅能收回實際成本的 40% 至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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