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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個人責任——瀕臨無力償債境況的公司董事須知

9 May 2020

下載 PDF 對董事們而言,公司清盤可能是其以往不法行為報應不爽的審判日。如果無力償債山雨欲來,有一些事項董事們應牢記在心,以免在無力償債境況已不可避免時承擔個人責任。   不公平優先權  有關不公平優先權的規定,可參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266、266A 和 266B 條(第32章)(簡稱“條例)。下列情況均構成公司對某人給予不公平優先權: 此人為公司的債權人,或者是公司債務或負債的保證人或擔保人; 因為訴訟,此人所處境地優於假如公司進行清算的情況;以及 公司有意讓此人處於更優處境。請注意,如果對公司的合夥人給予不公平優先權,則對此意願的推定將可以辯駁。   如果 (1) 在清盤即將啟動之前的兩年內對公司合夥人(如董事、影子董事或公司的其他高管),或是 (2) 在清盤啟動之日前的六個月內對與公司無關聯者給予不公平優先權,則構成不公平優先權的交易將作廢,並可被法院命令擱置,從而將公司恢復到給予該不公平優先權之前的狀態。   負責造成不公正優先權的董事亦將承擔失職責任。更重要的是,即使在 2年/6個月的法定期限之外給予不公平優先權,如果董事當時實際已經知道公司無力償債,仍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參考案例 Moulin Global Eyecare 訴 Olivia Lee 案(2014) 17 HKCFAR 466。在考慮公司是否無力償債時,法院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適用“現金流量檢驗”(即公司是否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或“資產負債表檢驗”(即比較公司的資產與負債)。   低估值交易  條例第 265D、265E、266B、266C 和 266D 條之下的相關規則將低估值交易定義為 (1) 無償給予且無對應回報的贈送,或 (2) 以明顯低於其真實價值的價格達成的交易。如果在清盤即將啟動之前的五年內進行了低估值交易,且該交易是在公司無力償債或導致公司無力償債時達成,則該交易可通過法院命令作廢,使公司恢復到未進行該低估值交易時的狀態。   與不公平優先權的情況一樣,對低估值交易負責的董事可能要承擔失職責任。不過,如果董事能夠證明公司是為了自身業務開展而善意地達成該交易,並有合理理由認為該交易將令公司受益,則法院可以批准該低估值交易。   欺詐交易 根據條例第 275 條,如果公司在經營業務時意圖欺詐公司的債權人或任何其他方的債權人,或出於其他欺詐目的行事,則所有涉事者都可能會不受限制地對公司的債務和法律責任承擔個人責任。   董事(或任何其他方)還可能被處以無上限罰款,且最高可被判處 5 年監禁。該董事還可能被判處取消資格。  

勞資事務焦點動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的無薪假和年假

15 Apr 2020

下載 PDF 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日益給企業帶來財務和經營困難。許多雇主要求僱員在這段時期休無薪假和/或年假。本執業指南探討了要求僱員休無薪假和/或年假的法律規定。 雇主能否單方面要求僱員休無薪假? 香港暫無法定權利讓雇主有權指示僱員休無薪假。因此,除非勞資合同有明文規定,否則雇主不能單方面強制僱員休無薪假。 如果在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雇主決定違背僱員的意願,強制其休無薪假,則可能構成違約。如果僱員自願休無薪假,建議雇主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 雇主能否強制僱員休無薪假? 年假分為兩類: 如果勞資合同中並未區分法定年假和約定年假,則雇主可依據法定條款要求僱員休假。根據《僱傭條例》,一般而言,雇主在徵詢僱員意見後,可提前至少14天通過書面通知指示僱員休法定年假。這項規則的例外情況是,雇主一般不能強制僱員在年假積累年度內休法定年假。 至於約定年假,雇主是否有權指示僱員休約定年假,則根據年假條款的具體規定而定。   如果僱員拒絕無薪休假,則雇主可以採取什麼行動? 雇主可採取的行動,取決於勞資合同是否賦予雇主指示僱員休無薪假的權利。如果不存在約定權利,雇主不能強制僱員休無薪假。   如果這項約定權利確實存在,雇主則可以將僱員拒絕服從指示視為拒絕服從合法命令。對於員工拒絕休假的行為,應首先對其予以警告;如果員工仍然堅持,雇主則可以考慮對其進行紀律處分。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僱員拒絕無薪休假的單獨事件也不可能使雇主有權因此解僱該僱員。 雇主可要求員工休多久的無薪假? 雇主可指示僱員休無薪假的天數,取決於無薪休假條款的具體規定。任何額外的無薪休假均應由雇主和僱員共同商定。 雇主可以如何鼓勵僱員休無薪假? 在不存在約定權利的情況下,雇主可考慮採取鼓勵員工休無薪假的手段。這可能包括保證其未來薪水會上漲,例如在經營情況好轉時,可為其加薪;或者向僱員解釋,如果僱員們均不接受無薪休假方案,則有裁員的可能。但請注意,如果雇主參加了香港政府提出的“保就業”計劃,則可能會影響雇主以裁員為由終止僱傭的權利。 雇主應如何處理無薪休假方案? 在不違反可讓雇主要求僱員休無薪假的任何約定權利的前提下,如果雇主要求其僱員休無薪假,則應向受業務中斷影響的相關部門/團隊的所有人員提出休無薪假的要求。   要求僱員休無薪假時,應提前多久向其發出通知? 通知期取決於合同是否規定雇主有權指示僱員休無薪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合同規定了具體的通知要求,則必須遵守。如果該條款沒有規定通知期,則應由雇主和僱員雙方商定。 在不存在約定權利的情況下,如果雇主和僱員雙方商定休無薪假,則不需要通知期。 結語 在未來幾個月內,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僱傭法律問題可能會變得突出。當下情況正發生變化,在這段時期裡,與僱員溝通至關重要。雇主應盡可能採取靈活的工作方式,以維護同僱員的關係,減少焦慮和恐慌。 若存在勞資法律相關的問題,請聯繫高嘉力(Nick Gall) (nickgall@gallhk.com / +852 3405 7688). 本文所含內容均為一般信息,僅供參考,不得視為是針對具體事實或情況提供的法律、會計、財務或稅收建議或觀點,請不要以此為依據。依據本文所含內容而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高嘉力律師行概不負責。如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根據自身情況諮詢專業法律建議。

僱傭新規:香港政府鼓勵雇主留住員工

9 Apr 2020

下載PDF 為了減輕COVID-19疫情造成的財務困難,香港政府宣布將實施價值800億港幣的僱傭支援計劃(ESS)。   僱傭支援計劃的特徵:建議:為了留住就業崗位,政府建議向符合條件的雇主提供工資補貼。雇主必須承諾不裁員才能具備領取補貼的資格。 僱傭支援計劃的影響: 僱傭支援計劃旨在於鼓勵雇主承諾留住員工,不實施裁員,盡量防止企業因此而倒閉的情況。   但是,僱傭支援計劃的潛在影響以及員工是否同意簽約,還要取決於企業承諾的具體內容和範圍。   我們密切關注具體的承諾條件以及僱傭支援計劃的更多細節。我們將在此處及時更新這方面的情況,敬請關注。

香港高等法院在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間開展遠程審理新舉措

9 Apr 2020

  下載 PDF 法院訴訟中採用新技術 高嘉力近期作為原告代理參與了香港首次電話審理流程,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訴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這是香港司法機構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以及加快糾紛解決方案的里程碑式創新舉措。  在此次電話審理中,高嘉力律師行的資深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和高級律師楊芷彤(Felda Yeung)作為原告代理進行了應訴。對於大休庭期間進行案件管理的新策略,請在此處參閱我們的文章。 四月初,司法機構出台了高等法院民事案件遠程審理指導通知 – 階段 1(VCF)(簡稱“指導”) ,該文件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措施,幫助我們應對因 COVID-19 新冠疫情引發法院大休庭 (“GAP”) 期間的各種挑戰。   為了促進司法系統採用新技術,該指導提出在有些情況下“仍然有必要進行口頭交流”。只要能夠保障公正和公平,並且能夠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香港法院都會使用技術和視頻會議來進行取證。法院有義務進行積極主動的案件管理,包括在適當情況下鼓勵使用新技術。   該指導將有助於法院實施積極的案件管理,同時也符合國際司法實踐的發展趨勢。在英國,法院可通過視頻會議和音頻審理來處理案件,同時也可能會要求錄音。在澳大利亞,法院也可能會要求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發表陳詞、出庭和提交證據。新加坡也鼓勵在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間採用視頻會議和電話會議等技術。 指導:關鍵考慮因素 該指導探討了替代性審理方式的可能性,以便在大休庭期間方便高等法院繼續審理民事案件。該指導給出的關鍵考慮因素包括: 使用遠程審理技術的挑戰 隱私 該指導規定“此類審理使用的遠程設備必須要兼容法庭的視頻會議設施,並滿足法院審理的工作要求”。指導還指出,通常情況下,整個過程要使用 DARTS 進行記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對審理進行任何形式的記錄。除了遠程設施要符合技術規格外,該指導還未提供其他方面的內容。 Zoom 是全球廣泛採用的視頻會議平台。除技術規格外,還涉及隱私問題,因為 Zoom 並非安全的加密網絡。   公開公正 指導還提到了公開公正的原則,因為法院必須要保持平衡,維護雙方的基本權利。該指導建議持續向公眾傳播推理決策。   實際考慮因素 參與審理的當事人負責安排有效的遠程審理活動(遵守法院的指導)。通常而言,律師在保障順利審理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下考慮因素可能會有所幫助: 總而言之,大休庭給司法體繫帶來了重大挑戰,採用漸進的方法鼓勵使用技術,有助於推動司法流程的正常運行。具體是否能夠成功開展,還取決於各方的合作,確保措施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時還要保障常規司法流程的正常運行。   聯繫人

勞資事務焦點動態:在審查面向候選者的勞動關係終止後限制方面,雇主尋求法律建議的重要性

3 Apr 2020

下載 PDF 簡介 勞動關係終止後限制(“PTR”)通常會出現在僱員合約中,用於限制前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後的活動。只要能夠證明 PTR 是(a)就締約雙方的利益而言係是合理的,並且(b)就公眾的利益而言係是合理的,香港法院便會為尋求執行 PTR 的人士提供司法救濟。 請參閱我們之前的執業指南 “勞資事務焦點動態:勞動關係終止後限制” ,鏈接其中概述了香港 PTR 的相關問題。 該執業指南探討了招聘的雇主(“新雇主”)在僱傭受 PTR 約束的員工(“前僱員”)時可能面對的申索和責任。 招聘受有執行力的 PTR 約束的前僱員的新雇主可能被提起的申索 前雇主可能因新雇主參與前僱員的不當行為而對其提出幾項申索。這些可能包括: 根據具體事實,這些申索可能相互關聯和重疊。如果新雇主被裁定確有違法行為,則可能要支付賠償金(包括訴訟費用)。 尋求有關 PTR 的法律建議 因此對於新雇主而言,在向前僱員提供工作之前,就前僱員的 PTR 的可執行性(或其他方面)尋求法律建議非常重要。   在上訴法院最近 David Allen t/a David Allen 特許會計師訴 Dodd & Co Limited, [2020] EWCA Civ 258一案的英文判決書中,強調了就 PTR 取得法律建議的重要性。   案情可簡述為,索賠人 David Allen 的僱員 Pollock 先生加入了競爭對手 Dodd & Co Ltd.(“Dodd”)。 Dodd 因誘導 Pollock 違約而被提起侵權訴訟。在僱傭 Pol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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