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在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間開展遠程審理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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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訴訟中採用新技術

高嘉力近期作為原告代理參與了香港首次電話審理流程,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這是香港司法機構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以及加快糾紛解決方案的里程碑式創新舉措。  在此次電話審理中,高嘉力律師行的資深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高級律師楊芷彤(Felda Yeung)作為原告代理進行了應訴。對於大休庭期間進行案件管理的新策略,請在此處參閱我們的文章。

四月初,司法機構出台了高等法院民事案件遠程審理指導通知 – 階段 1(VCF)(簡稱“指導”) ,該文件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措施,幫助我們應對因 COVID-19 新冠疫情引發法院大休庭 (“GAP”) 期間的各種挑戰。  

為了促進司法系統採用新技術,該指導提出在有些情況下“仍然有必要進行口頭交流”。只要能夠保障公正和公平,並且能夠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香港法院都會使用技術和視頻會議來進行取證。法院有義務進行積極主動的案件管理,包括在適當情況下鼓勵使用新技術。  

該指導將有助於法院實施積極的案件管理,同時也符合國際司法實踐的發展趨勢。在英國,法院可通過視頻會議和音頻審理來處理案件,同時也可能會要求錄音。在澳大利亞,法院也可能會要求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發表陳詞、出庭和提交證據。新加坡也鼓勵在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間採用視頻會議和電話會議等技術。

指導:關鍵考慮因素

該指導探討了替代性審理方式的可能性,以便在大休庭期間方便高等法院繼續審理民事案件。該指導給出的關鍵考慮因素包括:

  1. 該指導在適用過程中要保持“技術中立”;
  2. 在大休庭期間,建議在有必要進行口頭交流的階段 1 採用視頻會議設施(“VCF”);
  3. 審判不適用於遠程審理。目前,遠程審理只適用於一審法院的非正審案件或上訴案件,以及關於書面案件的最終聽證流程。在上訴法院,所有民事上訴以及包括上訴許可在內的非正審申請都可以考慮採用遠程審理。

使用遠程審理技術的挑戰

隱私

該指導規定“此類審理使用的遠程設備必須要兼容法庭的視頻會議設施,並滿足法院審理的工作要求”。指導還指出,通常情況下,整個過程要使用 DARTS 進行記錄,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對審理進行任何形式的記錄。除了遠程設施要符合技術規格外,該指導還未提供其他方面的內容。

Zoom 是全球廣泛採用的視頻會議平台。除技術規格外,還涉及隱私問題,因為 Zoom 並非安全的加密網絡。  

公開公正

指導還提到了公開公正的原則,因為法院必須要保持平衡,維護雙方的基本權利。該指導建議持續向公眾傳播推理決策。  

實際考慮因素

參與審理的當事人負責安排有效的遠程審理活動(遵守法院的指導)。通常而言,律師在保障順利審理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下考慮因素可能會有所幫助:

  1. 技術使用與隱私問題:所使用的設備要提前測試。當事人應通過適當培訓掌握技術使用方法。應使用有密碼保護和端對端加密的在線平台。使用 Zoom 時,請注意以下幾點:
    1. 在開始之際,應確認參與者的身份,僅可向經驗證的用戶開放權限;
    2. 請勿公開 Zoom 的會議鏈接;
    3. “等待大廳”應當設置為由主持人決定是否允許參與者進入;
    4. 應當取消“允許在主持人之前進入”的選項;
    5. 應當限制共享屏幕;
    6. 應當嚴格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記錄行為。
  2. E-bundle 使用和重點提交:該指導鼓勵通過 e-bundle 使用電子格式的文件。事實上,網絡事務中電話裁決的當事人將使用電子形式的審理軟件。視頻會議適用於流程較短的審理,因此提交的資料和證據必須準確可靠,確保法院和當事人在遠程開庭的過程中都能夠輕鬆訪問正確的文件資料。
  3. 地點:鑑於居家辦公已非常普遍,因此要確保所處地點不會受到干擾,並且要有穩定的互聯網連接,同時還應提前進行測試。
  4. 靈活方法:該指導還考慮了參與者在設置和訴訟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技術難題。相應地,審理的日期和時間安排可能會隨時變更。因此,要保持合作的態度,並進行必要的準備。  

總而言之,大休庭給司法體繫帶來了重大挑戰,採用漸進的方法鼓勵使用技術,有助於推動司法流程的正常運行。具體是否能夠成功開展,還取決於各方的合作,確保措施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時還要保障常規司法流程的正常運行。  

聯繫人 :

高嘉力 (Nick Gall) ,高級合夥人
電話 +852 3405 7688
nickgall@gallhk.com

楊芷彤 (Felda Yeung), 合伙人
電話 +852 3405 7674
feldayeung@gallh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