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

中国新民法典及其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影响

性骚扰问题和中国大陆的#MeToo运动最近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示威者无视公开抗议和群众集会的限制,于12月在北京法院外聚集,以支持一名年轻女子周晓璇(「周」)指控知名的电视节目主持人朱军(「朱」)性行为不端。这类的案件相对较少,加上被告的知名度引起了中国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这恰好碰上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典》第1010条就构成性骚扰的行为确立了重要的新原则,将受害者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男性在内,并规定了雇主在这方面的具体义务和潜在责任。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管理香港年假

新冠肺炎疫情为企业带来了许多挑战。严格而持续的旅遊限制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了许多员工未能休假,因此剩下了大量累积但未取的年假。这给了許多机构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因而当疫情情况缓和时,很多员工都会请为期比较长或比较频繁的假期以報消年假,生产率必会受到影响。同样地,如果大量员工决定在特定时间或高峰时期休假,风险管理能力也可能会受到损害。因此,雇主需要考虑如何避免风险和“堵塞”而又不侵犯员工的权利。特别是,如果有必要,他们是否可以要求员工请假或放弃年假?

劳资聚焦:在家工作安排保护个人工作资料的指引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为(1) 机构、(2) 雇员和 (3) 视像会议软件使用者发布了指引,以加强员工在家工作安排时在使用、存储和处理个人资料时的资料安全和资料私隐措施。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简要地总结了私隐专员发布的三个实用指引(“指引”),并列出雇主需注意的主要要点。

劳资聚焦:雇主能否未经雇员同意而变更劳资合同的条款?

自新冠疫情爆发,许多雇主一直在考虑如何降低经营费用。雇员工资往往占雇主开支很大的一部分,因此,越来越多的雇员被要求改变劳资条款,同意休无薪假和/或降低工资。如果不答应这些要求,后果通常就是裁员。本文探讨了雇主和雇员在变更劳资合同方面各自的权利。

劳资聚焦:和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通常亦称为解除关系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文件,规定了雇主与雇员就终止劳资关系而达成的各项条款。在终止劳资关系并签订和解协议时,并无特定的法定要求,不过,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关系条款,且通常最好以书面形式确立成文。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会包含一条特别条款,规定对协议的各项条款及协议本身予以保密。在本篇中,我们会探讨违反和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会造成哪种后果,以及在起草保密条款时不妨考虑的有用因素。

劳资聚焦:标准解除关系协议中应当有哪些内容?

雇主和雇员约定劳资关系终止事宜,已在香港日益普遍。在此类情况下,雇主可能会要求雇员签署解除关系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 目前还无法律规定指导解除关系协议应当或不得包含哪些内容。当事双方通常可以自由拟定解聘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脱离当事双方的法定权利。 应当牢记,尽管解除关系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仍应遵守一般合同规则。也就是说,必须有要约、接受要约和对价(即某种权益)。此外,依据一般缔约原则,因任何一方歪曲事实而签署的解除关系协议均可撤销。

劳资新规:台风和暴雨期间的工作安排

新冠疫情带来了众多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工作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居家办公方面。这又带出了早已存在的老问题——在诸如黑色暴雨预警、8 级台风(或以上)等不利天气以及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天气”(统称“不利天气”)下,员工是否仍需工作。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雇主在不利天气下可以考虑的几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