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盘

高嘉力为世纪阳光集团债务重组提供法律意见

高嘉力的破产及清盘团队继续为世纪阳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09)(“公司”)的债务重组提供法律意见,并已成功获得香港债务重组计划(“香港计划”)的批准( 作为香港和新加坡并存债务偿还安排的一部分)。在2023年8月,夏利士法官一方面批准了公司与其五家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的附属公司之间的香港计划,另一方面批准了其的计划债权人:Re Century Sunshine Group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2023] HKCFI 2041。

杨芷彤为香港律师撰写了一篇关于破产清盘与仲裁的文章

当清盘呈请所依据的债务受仲裁协议规限时,香港法院会如何处理?破产清盘与仲裁之间的紧张关系仍未解决。其核心在于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主权与债权人援引法院破产管辖权的法定权利之间的内在冲突。这不可避免地存在了相互竞争的利益关系,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来取得平衡,但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 杨芷彤在为香港律师杂志撰写的一篇文章中探讨了这一点。

香港法院首次认可中国内地的重整程序

香港法院首次认可并协助在内地启动并由内地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破产程序案件是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0] HKCFI 167。随着破产重整制度的最新发展,香港法院在 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案件中进一步加强跨境重整合作,夏利士法官亦首次认可内地的重整程序 (“裁决”)。

重新考虑并存债务偿还计划的必要性

对于陷入财政困境的公司而言,即使其大部分甚至所有债务均受香港法律管辖,最谨慎和审慎的做法还是同时在香港及其公司注册地进行并存债务偿还计划。 背后的原因是要防止敌对债权人于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干扰偿还计划的实施,从而确保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不受影响。

高嘉力和苏施玛为ICLG合撰破产章节

高嘉力和苏施玛为2021国际比较法律指南 (ICLG) 合撰了重组与破产香港章节。该章节涵盖重组与破产中的常见议题,包括公司在25个司法管辖区遇到财务困难,重组方案,破产程序,税收,员工和跨境问题时出现的问题。

香港的企业拯救程序

早于1996年,改革香港的企业拯救制度的想法已经被提出。这改革以《 2001年公司(企业救援)条例草案》的形式提出,但由于当时意见分歧而停滞不前。随后分别于2003年,2009年和2014年改革的方案再次被提出,但都无矢而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