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loyment

楊芷彤接受了International Employment Lawyer的採訪

楊芷彤最近接受了 International Employment Lawyer (IEL) 的採訪。在採訪中,她分享了她對香港就業趨勢的看法、她在高嘉力律師行領導的事務類型,以及她對有志於發展事業的年輕律師的建議。 在此處閱讀全文: https://www.internationalemploymentlawyer.com/news/felda-yeung-hong-kong-too-small-ban-non-competes

候命不等於休息日

休息日 連續性合約下的所有僱員均有權享有休息日,他們在每7天期間可享有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日。這是法定假期之外的假期。 在公司環境中,週六和周日通常被指定為休息日,但雇主仍應謹慎地指定特定的休息日,否則會有後果的。 原告人在被告人的公務機管理公司擔任飛行員。他試圖追回135天未付和未休的“休息日”,因為他聲稱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公司政策要求如果他在候命時須能在1小時內通過公司的手機聯繫到他,並在 4 小時內報到。被告人的立場是,只有在被告人聯繫原告人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原告人才應被視為在“候命”。 法庭駁回了被告人的論點,理由是如果原告人被要求候命,根據僱傭合約的適當解釋,他不能被視為在休“休息日”。 同樣地,上訴法庭法官在其判決中援引了 Leung Ka Lau & Ors v The Hospital Authority, FACV 22/2008 和 23/2008,其中法庭裁定“僱員無權放棄為雇主工作的那一日不能被視為休息日”。 給雇主的實用提示 雇主有一個要注意的重點,那就是在僱傭合約中應明確規定指定的休息日是什麼。如果僱員碰巧在休息日工作,雇主應記得他們必須為僱員提供替代休息日。 如需更多信息,請隨時聯繫我們的僱傭律師。 聯繫人 楊芷彤 (Felda Yeung),合夥人Tel +852 3405 7674feldayeung@gallhk.com Tanya Parmanand, 實習律師Tel +852 3405 7678tanyaparmanand@gallhk.com

僱員與獨立的承判商 – 名字有什麼差別?

零工經濟的興起、新冠疫情限制的影響以及隨之而來的關於靈活工作選擇的辯論,使獨立承判商的問題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通過由應用程式平台的按需工作(例如食品配送、快遞和乘車服務)正在增加,重塑了就業市場。 2021 年 11 月,香港 Foodpanda 外賣員的罷工引發了一個棘手的舊問題,即特定的工作安排是否會構成僱傭關係或獨立承判商關係。這很重要,因為在法律上有著顯著的差異和影響。

楊芷彤為《Human Resources Online》撰寫有關處理僱員不當行為的文章

僱員不當行為種類繁多,不時牽涉公司財務、監管問題、職場騷擾、歧視或違反公司政策等。有關不當行為的指控和投訴或發現不當行為的來源可以很廣泛,可循由著眼外間消息的合規循查、到「吹哨人」舉報政策、甚至「凌晨突襲」的多種公司監察機制發現。

何時以及如何在香港解僱員工

內容目錄 在香港解僱員工的法律考慮 給予終止通知 有理由解僱 雙方相互終止協議 員工在被解僱時可以享有甚麼權利? 關於解僱過程的一些實際想法 做好準備 遵守公司及法律規定 應當精簡而清晰 記錄過程 提前計劃 根據主要受《僱傭條例》(“EO”)(第 57 章)管轄的香港僱傭法,無論是否有理由,雇主和員工均有權通過向另一方發出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來終止僱傭合同,但受下列討論的某些限制所規限。 儘管與中國內地、英國或美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香港在解僱員工往往相對容易,但雇主應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勞工法例和任何具體的僱傭合同條款。在可能的情況下,他們還應注意隱含的相互信任和保密的義務,以免嚴重損害雙方之間的僱傭關係。 本指南概述了雇主在解僱員工時應考慮的法律因素和適當程序。 在香港解僱員工的法律考慮 EO 列出了在解僱員工時兩個廣泛的法律考慮因素(除非該員工屬於下列受限類別): 1. 給予終止通知 — 也稱為無需理由解僱。在這種解僱情況下,雇主無需提供解僱理由。 根據 EO,員工或雇主均可通過向另一方提供書面或口頭解僱通知,或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合同。 合同通常會列明通知期限(至少 7 天)以及雙方要滿足的任何額外的解僱條件。 在合同中沒有列明通知期限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以通過發出至少一個月的通知來終止合同。 試用期辭退 – 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和甚至可以短至此後 7 天,是無需提供任何通知期。因此,如果他們的路徑不一致,雇主和員工都可以在試用期內迅速和合法地終止僱傭關係。 2. 有理由解僱 也稱為即時解僱。在特定(通常是嚴重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出現下列情況,雇主有權立即終止合同,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工作指示. 所作出的行為使他們無法履行盡職,謹慎和所需能力的職責。 未盡到忠實和真誠的職責。 從事欺詐或其他不誠實的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雇主負有舉證的責任,因為無合理理由就即時解僱可能會導致員工被不當解僱。 3. 雙方相互終止僱傭協議 — 雇主和員工也有權通過雙方協議終止僱傭關係。如果雙方都同意,則無需通知期,儘管此類安排通常涉及向員工支付超出任何法定權利的遣散費,以換取員工同意免除向公司索取任何賠償。 該安排通常以書面文件形式確認,也稱為和解、分離、妥協或相互終止協議。此類協議有助於雙方友好和順利地退出。 如果員工屬於以下任何限制類別,雇主的解僱權利會受到某些法定限制: 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 在休有薪病假期間。 在出任陪審員期間。 是職工會的成員或參與職工會的活動。 在《僱員補償條例》下有待決的申索。 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和/或《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