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进行调解–探索这种ADR形式十多年来,香港一直在尝试鼓励商界将调解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用于解决商业争议。香港于2009年4月2日根据民事司法制度改革(CJR)首次引入调解作为一项自愿解决程序。2013年1月1日,《香港调解条例》生效,为调解的推进及其保密提供了规管框架。稍后《调解实务指示》(PD 31)于2014年11月1日生效,创建起一个调解工作框架。根据PD 31,当事方被鼓励寻求调解,并且法院可对未合理进行调解的当事方做出不利的诉讼费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