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 PDF 通過執行依據《預防及控制疾病(對特定人士進行強制性檢測)規例》(簡稱《規例》)(第 599J 章)實施的新措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降低了用於識別和遏制新冠病毒傳播而設定的強制性檢測門檻。 在本文中,我們探討的主要是對雇主的影響以及如何最大程度地降低對其業務的影響。 新的強制性檢測門檻如何設定? 如 2021 年 2 月 1 日所宣布的,強制性檢測通知將適用於: 民用建築或工作場所收到強制性檢測通知會怎樣? 被通知納入強制性檢測範圍後,工作場所的所有居民/人員(視情況而定)都須接受強制性新冠病毒檢測。此外,在政府指定時段內在有關場所停留超過 2 小時的所有人員(如訪客、兼職僱員等)也必須接受強制性檢測。 一旦政府劃定了限制區並發布“限制-檢測聲明”(通常稱為“封鎖”),所有人都必須留在限制區內,按照政府的安排接受強制性檢測,並且僅在取得相應檢測結果後方可離開。此類封鎖期間,必須暫停工作場所的作業,並且對相關的民用建築和/或工作場所進行消毒。 不遵守政府指示是否會受到懲罰? 會的。任何人不遵守強制性檢測通知,將受到固定罰款 5,000 港幣的懲罰。此外,相關人士還須按照強制性檢測令(“檢測令”),在指定時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檢測令即屬違法,可處以 4 級罰款(25,000 港元)及六個月監禁。 是否存在向政府提供信息的義務? 《規例》授權政府官員在必要時可獲取任何個人信息及其幫助。因此,在某些情況下,雇主或特定僱員可能需要服從此類要求。不遵守相關要求即屬違法,可處以 3 級罰款(10,000 港元)。 雇主關鍵要點 政府似乎在最新舉措中加大了強制性檢測的力度,以遏制新冠疫情,然後逐步轉向“重新開放”。但強制性檢測,特別是政府在所謂的“突擊封鎖”行動中劃分特定區域的寬泛權利,對雇主構成了極大的業務干擾和不確定性風險。如果工作場所受到影響,可能會封鎖經營場所並暫停運營,如果員工居住地受到強制性檢測,則其可能無法上班或履職。 在此背景下,雇主應時刻關注這一不斷變化的局勢,並考慮採取以下行動,以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業務干擾:
中國新民法典及其對工作場所性騷擾的影響
下載 PDF #Metoo在中國的背景 性騷擾問題和中國大陸的#MeToo運動最近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示威者無視公開抗議和群眾集會的限制,於12月在北京法院外聚集,以支持一名年輕女子周曉璇(「週」)指控知名的電視節目主持人朱軍(「朱」)性行為不端。這類的案件相對較少,加上被告的知名度引起了中國國內外的廣泛關注。這恰好碰上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民法典》第1010條就構成性騷擾的行為確立了重要的新原則,將受害者的範圍擴大到包括男性在內,並規定了雇主在這方面的具體義務和潛在責任。 周曉璇案件 週在2018年就2014年的一起事件向朱提出了起訴,當時她在中國中央電視台作為實習生替朱工作。她還通過一系列社交媒體帖子描述並公開了這一事件,隨後那些帖子被廣泛分享和轉發。她指控朱摸她,試圖將他的手放進她的衣服裡,將她拉到他身上,然後強行親吻她。週要求朱公開道歉並賠償人民幣50,000元(約合7,700美元)。朱否認所有指控,並對周提出反訴,要求她賠償人民幣650,000元(100,000美元)的聲譽損失。儘管這事件的性質,但周的訴訟卻以「人格權」糾紛提出,這類糾紛包括與人身和福祉相關的權利,因為現有的性騷擾制度並未提供足夠的明確性或提供賠償。 在開庭之前,周明確表示自己提出指控的理由和決心部分是來至於有需要進行立法改革和總體上改善法律程序,讓權利能夠被尊重和受害者可以在尋求對犯罪者追責時更有信心。週認為儘管#MeToo運動在中國產生了明顯的影響,但仍需要做更多的工作來保護被性騷擾的受害者。被告人朱沒有參加庭審,法院也在將近十小時沒有作出判決後宣布休庭。週之後說,她已要求在下一次開庭之前更換三名法官。目前尚不清楚這會何時發生。 中國需要一個統一的性騷擾法 周曉璇的案子凸顯了中國迄今為止還沒有統一或詳盡的性騷擾法律體系這一個事實。主要的法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婦女權益法》(2005年)禁止對婦女的性騷擾,並規定受害者有權向雇主或執法部門提出投訴。但是,對於如何構成騷擾沒有明確的定義。國務院2012年的一項規定補充說,雇主應預防和製止在工作場所中對女僱員的性騷擾。儘管發布了就什麼可能被視為騷擾及雇主執行投訴程序的責任(例如2018年在江蘇省),包含略為更多細節的地方法規,但許多觀察員仍然認為法律框架缺乏實質性內容。儘管調查顯示許多婦女說她們曾遭受過性騷擾,但實際上很少提出法律訴求。這種不願提出正式投訴的態度似乎源於婦女擔心這會影響她們的職業發展或聲譽,以及認為在實際上沒有足夠的解決方案或法律補救的機會。 新中國民法典 在這種背景下,新的《民法典》取得了進展。第1010條規定,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另外,企業,學校,機構和類似組織也必須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性騷擾,並建立一個受理調查和處理投訴的製度。重要的是: 首次定義了“性騷擾”的概念; 受害者的範圍現已擴大和不再僅限於女性;和 雇主有具體和明確(儘管仍然很籠統)的責任去積極主動地預防性騷擾,執行處理投訴的程序並在適當時採取紀律處分。 究竟如何解釋和執行這些要求還有待觀察。特別是,目前尚不清楚如雇主沒有履行第1010條下的責任,會否或如何承擔責任。評論員已建議可能有必要顯示該騷擾是由於公司未能實施或執行程序而導致的,或者騷擾是由上級對下屬或下級同事所犯的。同樣地,批評者提出了騷擾可能在工作環境之外發生, 例如正常工作時間之後的社交場合中的性騷擾不會被視為在職場的性騷擾。雖然如此,新法律為針對雇主的索賠提供了一定的基礎,並且與以前相比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框架。 社交媒體的力量和聲譽受損 除了法律申訴外,好像周曉璇這樣及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其他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聲音。社交媒體似乎已成為提出指控的首選途徑。 在2019年,吉林的一位大學教授在內部調查後被解僱,原因是一名女僱員在網上指控他性騷擾。微博用戶在大學頁面上評論,詢問其影響,並暗示大學做得不夠。社交媒體的力量意味著對雇主的聲譽有造成嚴重損害的風險,這很可能比任何法律責任更具有破壞性。在中國大陸經營的外國公司可能更容易受到這種影響。對於跨國公司來說,如果他們疑似沒有遵守法律或者沒有達到自己既定的公司價值觀以及全球道德或商業標準,收到的批評似乎是迅速而嚴厲的。 我們對雇主的建議 我們建議外國公司應從當地法律以及更廣泛的道德和商業角度,去審查適用於中國大陸員工的現行政策。重要的是要實施特定而有力的規則,具有明確的程序來進行投訴,調查和處理索賠,並詳細說明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對政策的任何更改都必須經過諮詢過程才能生效。公司還應考慮對員工在性騷擾議提上進行定期的教育及培訓,以幫助建立防止性騷擾的環境。 在香港的位置 與中國大陸相比,香港在性騷擾方面的法律更為發達。在香港,《性別歧視條例》禁止性騷擾,關於性騷擾的定義也更為廣泛: 對一名人士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歡迎的獲取性方面的好處的要求,或作出其他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徑,而在有關情況下,一名合理的人應會預期該名人士會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或者 如自行或聯同其他人作出涉及性的行徑,而該行徑造成對該名人士屬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性騷擾並不只發生於男人和女人之間, 「同性」騷擾也是禁止的。 除非雇主已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來防止僱員從事《性別歧視條例》禁止的行為,否則雇主可能會就僱員在任職期間的行為承擔因他人作為而引致的責任。在這方面,我們建議香港的雇主採用平等機會委員會(“ 平機會”)頒布的《性別歧視條例》下的「僱傭實務守則」。在香港,在社交場合或工作場所以外的性騷擾是更有可能被視為在工作中發生。 在香港,有關性騷擾的投訴是提交給平機會。平機會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積極宣傳,制定政策和調查投訴。然而,在香港,在社交媒體上提出指控也有發生。在最近一個報導的案件中,有100多名婦女挺身而出,指控當地一位著名的運動員和教練騷擾了他們,並在社交媒體上引發了一陣評論。該運動員和教練最終在Facebook上道歉。鑑於社交媒體的力量以及雇主面臨法律責任和聲譽受損的風險,上述針對中國大陸的建議也廣泛適用於香港。 最後想法 在北京,周曉璇仍然對自己法律申訴的結果感到樂觀,但她也著眼於大局。引述週 說:「無論結果如何,我們都認為這樣做很有意義。」活躍的支持者似乎也同意她的說法。雇主應注意並確保他們在中國大陸和香港在這領域上保持著積極及主動的態度。 聯繫人 Matthew Durham, 註冊外地律師+852 3405 7688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管理香港年假
下載 PDF 新冠肺炎疫情為企業帶來了許多挑戰。嚴格而持續的旅遊限制以及其他不確定因素導致了許多員工未能休假,因此剩下了大量累積但未取的年假。這給了許多機構帶來了潛在的風險。因而當疫情情況緩和時,很多員工都會請為期比較長或比較頻繁的假期以報消年假,生產率必會受到影響。同樣地,如果大量員工決定在特定時間或高峰時期休假,風險管理能力也可能會受到損害。因此,雇主需要考慮如何避免風險和“堵塞”而又不侵犯員工的權利。特別是,如果有必要,他們是否可以要求員工請假或放棄年假? 在香港,年假分為兩類: (i) 法定年假 法定年假是根據《僱傭條例》所規定。在工作一年之後,僱員有權在第二年獲得已累積的七天的法定年假。這權利隨著服務年資的增加將增加到十四天。 (ii) 合約年假 許多雇主提供的年假會超過最低法定年假,通常被稱為合約年假,並根據僱傭合約的具體條款(包括如有公司年假政策)進行監管。但是如果僱傭合約不能區分合約年假和法定年假,合約年假則很可能會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去處理。 雇主可以要求僱員休年假嗎? 關於法定假期,雇主可以發出至少14天(如果僱員同意的話,為期天數可以更少)的書面通知去指示該僱員休年假。但是,雇主不能在累積法定假日的那一年做出這樣的指示。因此,這項權利可能有助於管理和清算2020年累積的假期,但2021年的假期要直到明年才適用。 關於合約年假,雇主要求僱員休假的能力由合約條款決定。雇主可以依據任何特定的條款來決定僱員何時以及如何休年假。但是如果沒有明確的條款,公司應避免單方面指令僱員休假。也就是說,如果法定假期和合約年假之間沒有明顯區別及《僱傭條例》也適用,雇主則仍然可以使用14天書面通知的途徑。 未使用的年假可以被沒收嗎? 法定假期是不能被沒收的。未休的法定假期必須帶往到下一年,或者在某些有限的情況下以付相等的薪資的型式取替,但這是一種昂貴的選擇。 但是在有(明顯區別的)合約年假的情況下,雇主可以自由遵守有關合約條款的規定。例如,這可能包括有關合約年假有上限或不能帶到下一年的政策,以及在特定情況下自動放棄合約年假的權利。 策略與處理方法 年假是員工享有的重要特權。因此雇主在考慮可用的策略時,需要以嚴格又具備靈敏度的方法解決“積壓”問題。 首先,雇主應清楚了解其僱員的情況:審查僱用合約和年假政策以確定僱員有多少年假以及合約年假是否有特定的權利和條件,並更新和檢查人力資源記錄以計算準確的權利。這對於設定最佳方法和保持員工的信任至關重要。 與員工保持清晰的溝通和合理的態度也是避免不信任和糾紛的關鍵。年假的基本目的之一和法定假期的最低限度主要是促進和維持員工的身心健康,並允許其與家人在一起的時間,這也是在一年之中定期休息的明確理由。 這些核心信息可以包含在與員工的任何有關休假或清除“積壓”年假的信息中。即使雇主最終無法指示員工休年假(取決於類型和適用條款) ,雇主仍然可以鼓勵員工休年假,。此外,對於可能會喪失的合約年假,公司的定期提醒或許會激勵員工提前安排休假計劃。 *本文最初由Human Resources Online發布
高嘉力律師行為 Mind HK 的“2021 心理健康運動”提供支持
為精神健康 Move it! #MoveItHK 是 Mind HK’s 的年度活動,致力讓大眾理解運動對「身」「心」健康的益處。今年 Mind HK 挑戰大家在二月期間於大自然完成 50 公里距離。一齊 Move it,讓自己感覺更好、更有活力、減少壓力、思緒清晰! 按此閱讀更多
高嘉力獲《法律500強》亞太地區2021排名
《法律500強》已經發布了2021年之排名。高嘉力在亞太地區的3個執業領域的評選中榜上有名:勞動和僱傭(第2級),爭議解決:訴訟(第4級),重組和破產(第4級)。 勞工和僱傭(第2級): 精品商業訴訟律所高嘉力在香港獨立經營,沒有與銀行機構連結,因此能無懼地代表個體跟銀行對簿公堂。律所在金融服務機構的員工中樹立了良好的聲譽,在關係重大的糾紛中,如欠付花紅索賠、不合理解僱和濫用機密資訊中,代表他們。 在代表雇主方面,律所經常受到規模較小的金融機構(包括經紀公司)和其他行業的公司委託處理一系列事務,包括就裁員和重組,以及該國近期的社會動盪提供意見。 高級合夥人高嘉力和尹安琦共同領導團隊。其中尹安琦向金融服務高層提供了“清楚和深思熟慮的”建議,包括就離職協議和就延遲付薪、花紅和股份認購計劃的權利進行談判,以及關於監管合規的爭議/調查。 推薦 ‘我一直覺得他們反應非常迅速,並熱衷於提供幫助。 ’ 工作亮點 為TFS Derivatives就其前僱員(原告)提出不當和不合理解僱、欠付薪金和花紅的索賠辯護。 代表楊誌中就他與前雇主野村控股(Nomura)的違約、欠付花紅和不合理解僱等提出索賠。 為許多個體辯護,反對他們據稱因集體辭職加入競爭對手,並挪用其前雇主的機密資料而違反僱傭合同的指控。 新世代合夥人 尹安琦 爭議解決(第 4 級): 高嘉力被譽為“一家專門爭議工作的精品律所”,提供“高質量、廣泛的訴訟服務”。他們“勤奮且非常容易聯繫”的團隊在就複雜的股東糾紛、跨境欺詐案件和破產訴訟提供出色的法律意見。高嘉力和黃啟智一起領導這個執業領域,其中後者被譽為“一個勤奮和一流的律師”。 “十分勤奮”的陳琬琳在處理重組糾紛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 推薦 “黃啟智慎重,冷靜,務實和知識淵博。和他一起工作總是很愉快。” “團隊在製定策略方面很敏銳,並且一直為客戶提供全面的選擇,我們真的很喜歡。. “高嘉力 – 卓越的客戶管理技能,並明確牢記關鍵目標。需要的時候,可以非常堅韌。” 工作亮點 代表大股東就一家持有某日本公司多數股權的香港公司的控制權問題,處理長期股東糾紛。 重組和清盤(第4級) 高嘉力專注於具爭議性的清盤事務,並經常為清盤從業員提供建議,還從外國律師事務所獲得大量轉介工作,就國際破產涉及的香港法律提供意見。值得注意的是,該律所也是香港為數不多,代表訴訟資助者的律所之一,並見證了香港破產管理中的訴訟資助問題的兩項重大判決。 團隊負責人高嘉力在當地市場享有良好的聲譽,並在破產調查方面的工作獲得特殊認可。黃啟智也是團隊的關鍵成員,也是與中國相關工作的關鍵聯繫人。 推薦 “團隊很為客戶設想,成本意識強。” “陳琬琳與香港大多數活躍的清盤從業員也合作過,是一顆新星。” 工作亮點 繼續代表 Cellmark 處理一場長期爭議,就德勤以一所香港上市公司子公司的清算人身份,以串謀和轉移公司資產為由提出超過 20 億港元的索賠,作出辯護。 受 Hammer 委託,以第二按揭承接人的身份,對工銀亞洲及破產管理人提出索償,就貴重財產要求最大賠償,並展開法院訴訟。 由 Brightoil 委託處理對 BAL 的糾紛,並在香港提出了對 Brightoil 的清盤申請。 此處點擊查看完整排名:https://www.legal500.com/firms/32333-gall/33301-hong-kong-hong-kong/?layout=asia-pacific&token=7c07dd5d7119547997057f09db9f1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