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楊芷彤為香港律師撰寫了一篇關於破產清盤與仲裁的文章

7 Dec 2021

當清盤呈請所依據的債務受仲裁協議規限時,香港法院會如何處理?破產清盤與仲裁之間的緊張關係仍未解決。其核心在於當事人選擇仲裁的自主權與債權人援引法院破產管轄權的法定權利之間的內在衝突。這不可避免地存在了相互競爭的利益關係,需要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來取得平衡,但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 楊芷彤在為香港律師雜誌撰寫的一篇文章中探討了這一點。 按此查閱全文: HKL-NOV-2021 (hk-lawyer.org)

涉及新冠病毒陽性兒童返回香港的隔離安排

30 Nov 2021

背景 隨著越來越多的父母出國帶子女回香港過聖誕節,關於如果子女(或成人)回來後檢測呈陽性會發生什麼,以及家庭是否會被拆散等問題出現了。 請注意,這是一種快速發展的情況,政府的立場會定期更新和變化,而且似乎幾乎每天都有變更。此處提供的資料是根據我們最新向衛生防護中心人員查詢而得,衛生防護中心是香港衛生署的旗下部門。建議讀者在前往香港時進行諮詢和聽取建議。 當前立場 根據現行政府的指引及向衛生防護中心詳細的查詢,若兒童回港後檢測呈陽性,將會採取以下程序: 1.這名兒童將被送往最近的公立醫院,現時在香港國際機場檢測呈陽性的人士將被送往醫管局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接受隔離。 2. 如果父母(或任何隨行的兄弟姐妹)測試呈陽性,他們也會被送往醫管局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進行隔離。 3. 如果父母(和/或任何隨行的兄弟姐妹)檢測結果為陰性,他們將被視為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並將被送往竹篙灣檢疫中心進行隔離。 4. 在上述所有三種情況下(包括父母和孩子的檢測結果均為陽性),父母和孩子最初將被分開。但是他們每個人都將獲得一張隔離令卡,其中包含與隔離相關的詳細信息,包括熱線電話號碼。該號碼可用於與檢疫/隔離相關的任何和所有查詢,包括緊急醫療保健。但是與我們交談過的官員表示,除了在相關時間向受影響的人士提供熱線號碼外,他們不得向他人提供熱線號碼。 a. 如果父母希望與他們的孩子/孩子們一起隔離,他們必須直接撥打熱線號碼向(通常是衛生署)官員 (DO) 提出請求。由DO 全權酌情決定是否允許父母與他們的孩子/孩子們一起隔離。與我們交談的衛生防護中心人員表示,迄今為止,他們還沒有處理過任何涉及入境香港測試呈陽性和一名 16 歲以下兒童的個案。 b. 並不能寫信並事先徵得 DO 的許可(即在抵達之前和隨後確診新冠病毒)與任何其他人(包括兒童)一起隔離。所有此類案件均由 DO 逐個個案酌情決定。 5. 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從香港公立醫院出院的新冠病毒康復患者(無論患者是否曾是旅游進入香港)必須在醫管局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再接受 14 天的隔離。 6. 在過去,衛生防護中心曾允許家長與被認為是確診病例的兒童密切接觸者一起隔離(例如愉景灣和啟歷學校事件)。然而在這些情況下,孩子/孩子們的檢測結果並未呈陽性,而父母/監護人也已經在香港(即14 天沒有到過香港以外的地方)。 關鍵要點 檢測呈陽性的人士在返回香港後必須在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隔離。但是陽性患者(無論是成人還是兒童)將需與密切接觸的家庭成員分開。雖是可以申請與他們“同住”,但這將由 DO 逐個個案酌情決定。目前,申請和批准過程沒有明確的指導方針或標準(例如年齡等),而這也只能在抵達香港時申請。 1 官員先前告訴我們因竹篙灣檢疫中心已滿,所以北大嶼山的感染控制中心也將被用於隔離。但是,現在已經在 竹篙灣檢疫中心內建造了額外的隔離空間,因此將改回使用竹篙灣檢疫中心。 聯繫人 馬修·特勒姆 (Matthew Durham), 註冊外地律師Tel +852 3405 7688

胡安芝為親子王國撰寫關於兒童國際跨境移居的文章

19 Nov 2021

新冠肺炎疫情令希望永久移居海外的家庭激增。  如果家長雙方都同意搬遷,過程便很簡單。  然而,分居或離異的家長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是一方想帶著孩子離開,而另一方則希望孩子留在香港。  胡安芝撰寫的這篇文章將解答家長在這種情況下面臨的一些常見問題。 按此查閱全文。 *此文章是繁體中文的

高嘉力律師行為香港英商會雜誌撰寫關於員工健康的文章

10 Nov 2021

高嘉力律師行為香港英商會雜誌撰寫了一篇關於在職場上員工健康的文章。在文章中,他們探討了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以及香港如何缺乏全面或整體的法律框架來解決職場上的心理健康問題。他們還為雇主提供了促進心理健康的實用步驟和舉措。 請點擊此處瀏覽文章。

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中國內地的重整程序

8 Nov 2021

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並協助在內地啟動並由內地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程序案件是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0] HKCFI 167。隨著破產重整制度的最新發展,香港法院在 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案件中進一步加強跨境重整合作,夏利士法官亦首次認可內地的重整程序 (“裁決”)。 背景 在中國海南註冊成立的海航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 是海航集團的控股公司。作為一家業務多元化的國內企業集團,海航集團投資組合涵蓋航空、房地產、旅遊和金融服務等領域。儘管它曾一度是世界上最活躍的投資集團之一,該集團在 2021 年因債務重整失敗而宣布破產,陷入了危機。海南銀行以公司資不抵債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法院”) 申請了破產重整。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海南法院於2021年2月10日頒發了重整命令 (“海南命令”)。管理人員,包括北京律師和海南省法制辦公室的一名官員,被任命為清算管理人。同一命令規定公司集團的某些成員可以在管理人的監視權力下繼續管理其資產和業務。 管理人向海南法院提出申請,請求香港公司法庭認可海南命令,協助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其權力。 香港法院的裁決 夏利士法官重申,法院會在以下情況下同意認可: 該境外清盤程序是一項集體清盤程序; 和 該境外清盤程序是在公司的註冊地啟動的。 這些要求是在之前的幾個案例中所製定的:R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Ltd [2018] HKCFI 277; Re Joint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Lumena New Materials Corp [2018]

Sign up for our newsletter

  • This field is hidden when viewing the form
    Please choose which list you would like to be subscribed to:
Image of a hong kong lawyers award badge - the Asia Legal Business Hong Kong Law Awards 2019 Win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