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20

香港高等法院在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間開展遠程審理新舉措

高嘉力近期作為原告代理參與了香港首次電話審理流程,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訴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這是香港司法機構提高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以及加快糾紛解決方案的里程碑式創新舉措。在此次電話審理中,高嘉力律師行的資深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和高級律師楊芷彤(Felda Yeung)作為原告代理進行了應訴。對於大休庭期間進行案件管理的新策略,請在此處參閱我們的文章。

勞資事務焦點動態:在審查面向候選者的勞動關係終止後限制方面,雇主尋求法律建議的重要性

劳动关系终止后限制(“PTR”)通常会出现在雇员合约中,用于限制前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活动。只要能够证明 PTR 是(a)就缔约双方的利益而言系合理的,并且(b)就公众的利益而言系合理的,香港法院便会为寻求执行 PTR 的人士提供司法救济。

在香港進行調解–探索這種ADR形式

十多年來,香港一直在嘗試鼓勵商界將調解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機制,用於解決商業爭議。香港於2009年4月2日根據民事司法制度改革(CJR)首次引入調解作為一項自願解決程序。 2013年1月1日,《香港調解條例》生效,為調解的推進及其保密提供了規管框架。稍後《調解實務指示》(PD 31)於2014年11月1日生效,創建起一個調解工作框架。根據PD 31,當事方被鼓勵尋求調解,並且法院可對未合理進行調解的當事方做出不利的訴訟費判令。

COVID-19 與香港的受挫原則

我們在近期文章中討論了不可抗力原則的法律分支,“允許”締約方在 COVID-19 疫情爆發期間不必履行過於繁重或不可能履行的合同義務。儘管商業合同通常並無不可抗力的相關條款,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約方也可以依據衡平法裡的受挫原則放棄履行特定義務。

COVID-19 與不可抗力相關規定在香港的執行

COVID-19 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給公共生活和國際業務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壞。毫不意外,目前已經出現了當事方依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想要“免除”執行虧損合同或不可履行合同的情況。在本文中,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陳琬琳 (Evelyn Chan) 和見習律師黃殷懷 (Adriel Wong) 探討不可抗力條款是否適用於COVID-19和當事方的履約,以及當事方認為有權採取的各種行動調用不可抗力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