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ar: 2020

香港的企業拯救程序

早於1996年,改革香港的企業拯救制度的想法已經被提出。這改革以《 2001年公司(企業救援)條例草案》的形式提出,但由於當時意見分歧而停滯不前。隨後分別於2003年,2009年和2014年改革的方案再次被提出,但都無矢而終。

勞資聚焦:雇主能否未經僱員同意而變更勞資合同的條款?

自新冠疫情爆發,許多雇主一直在考慮如何降低經營費用。僱員工資往往佔雇主開支很大的一部分,因此,越來越多的僱員被要求改變勞資條款,同意休無薪假和/或降低工資。如果不答應這些要求,後果通常就是裁員。本文探討了雇主和僱員在變更勞資合同方面各自的權利。

勞資聚焦:和解協議中的保密條款

和解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通常亦稱為解除關係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文件,規定了雇主與僱員就終止勞資關係而達成的各項條款。在終止勞資關係並簽訂和解協議時,並無特定的法定要求,不過,雙方可以約定解除關係條款,且通常最好以書面形式確立成文。通常情況下,和解協議會包含一條特別條款,規定對協議的各項條款及協議本身予以保密。在本篇中,我們會探討違反和解協議中的保密條款會造成哪種後果,以及在起草保密條款時不妨考慮的有用因素

勞資聚焦:標準解除關係協議中應當有哪些內容?

雇主和僱員約定勞資關係終止事宜,已在香港日益普遍。在此類情況下,雇主可能會要求僱員簽署解除關係協議(separation agreement)。 目前還無法律規定指導解除關係協議應當或不得包含哪些內容。當事雙方通常可以自由擬定解聘條款,只要這些條款不脫離當事雙方的法定權利。 應當牢記,儘管解除關係協議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仍應遵守一般合同規則。也就是說,必須有要約、接受要約和對價(即某種權益)。此外,依據一般締約原則,因任何一方歪曲事實而簽署的解除關係協議均可撤銷。

勞資新規:颱風和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

新冠疫情帶來了眾多變化,其中之一就是工作方式的轉變,特別是居家辦公方面。這又帶出了早已存在的老問題——在諸如黑色暴雨預警、8 級颱風(或以上)等不利天氣以及超強颱風引起的“極端天氣”(統稱“不利天氣”)下,員工是否仍需工作。在本文中,我們將分析雇主在不利天氣下可以考慮的幾種安排。

香港破產與COVID-19後的世界

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為全球企業帶來了無法預料的挑戰,導致許多公司無法倖免於疫情;香港也不例外。根據香港政府破產管理署公佈的數據,本年首七個月內共有5219宗強制破產呈請和247宗強制清盤呈請,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13.7%和5.1%。這些數字可能仍未能充分反映COVID-19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