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新規:颱風和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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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帶來了眾多變化,其中之一就是工作方式的轉變,特別是居家辦公方面。這又帶出了早已存在的老問題——在諸如黑色暴雨預警、8 級颱風(或以上)等不利天氣以及超強颱風引起的“極端天氣”(統稱“不利天氣”)下,員工是否仍需工作。在本文中,我們將分析雇主在不利天氣下可以考慮的幾種安排。

介紹

香港並無針對不利天氣下如何安排工作的相關法律。  

儘管勞工部的《颱風和暴雨期間工作守則》(簡稱“守則”)為雇主和員工提供了一些實用指導,但該守則並無法律約束力,也未提及不利天氣條件下居家辦公(“WFH”) 的相關安排。  

因此,在不利天氣條件下,員工無論請假還是工作,都取決於具體的合同安排,以及是否就居家辦公進行了約定。如果根據合同規定,員工在不利天氣條件下可請假一天,那麼就不得強迫員工去上班或者居家辦公。

如果並無合同安排,雇主可以考慮就不利天氣條件下是否要上班與員工達成共識。雇主可以視營業和緊急服務的情況要求員工上班,或者給無法居家辦公的員工放假(比如服務行業,服務員、理髮師等職業都不可能居家辦公)。  

員工安全相關法律

員工要牢記:- 

  1. 《職業安全健康條例》(簡稱“OSHO”)要求雇主要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這包括提供出入工作場所的安全通道並提供保障,確保無健康和安全上的風險。雇主應當採取切實合理的措施,確保出入工作場所必須經過的附近區域(比如通道、走廊和樓梯等)保持良好狀態,不會給員工安全帶來風險。
  2.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簡稱“ECO”)的規定,政府發布不利天氣預警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通勤途中因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則雇主有賠償義務。這包括上班時間之前 4 小時內員工從住所前往工作場所上班或者下班時間後 4 小時內員工從工作場所返回住處的直接路線上發生的事故。
  3. 根據《勞資條例》的規定,雇主縮減員工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天數來充抵不利天氣損失的工時屬於違法行為。

不利天氣的相關安排

根據現有合同權利與義務,雇主在製定不利天氣期間任何工作安排和政策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1. 告知政策:應向員工告知現行的不利天氣政策。盡量轉發傳閱現行不利天氣政策的通知,確保員工了解遇到不利天氣預報時需遵守的流程。
  2. 居家辦公: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雇主可以製定不利天氣條件下居家辦公安排的相關政策。對於雇主實施居家辦公政策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已詳細討論過,請點擊此處查閱。此外,我們要注意,在不利天氣條件期間,雇主應考慮取消外聯會議,並在可行情況下採用技術手段來召開會議。  
  3. 實際情況評估與靈活安排: 雇主要求員工在不利天氣條件下工作時,可考慮工作性質、工作是否支持遠程辦公、工作是否緊急、員工是否面臨困難等因素。儘管有些員工可以居家辦公,雇主也必須考慮到,員工在有些情況下既無法上班,也無法居家辦公(比如不利天氣導致財產受損、網絡中斷等情況)。
  4. 通訊:除了澄清相關安排與政策之外,雇主還須指派聯絡人員,比如主管或人力資源專員等,方便上班有困難的員工可以諮詢情況、匯報問題。  

總而言之,雇主如果希望修改勞資合同或員工手冊,添加有關不利天氣的規定,可以審查現行政策,諮詢相關法律建議。如果雇主還未制定相關政策,可以出台關於不利天氣的政策。如需諮詢有關勞資法律的問題,請聯繫尼克迪(Nick Gall,聯繫方式 nickgall@gallhk.com / +852 3405 7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