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案例更新:回复稀鎂科技集團(在百慕大接受臨時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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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最近為百慕大最高法院委任的稀鎂科技集團(簡稱“公司”)聯合臨時清盤人,就公司軟性臨時清盤常規申請提供法律服務。

在百慕達註冊成立,於中國香港聯交所上市,並在中國大陸設有營運附屬公司。

根據慣例,香港商事法庭會在符合某些標準的情況下認可外國破產管理人員。在香港,藉由請求函申請支持認可與協助已很普遍,更多會以書面提交的方式處理,並以符合香港法院認可和協助命令標準格式的形式起草命令。

在本案申請中,有些方面與標準命令略有不同(如請求書中有關段落所示),並現特別指出如下:

  1. 臨時清盤人的某些權力僅在公司同意下方可行使(香港認可令第 2(k)、2(m) 及 2(n) 段)。
  2. 臨時清盤人被授予在某些交易中接收預備材料和徵求其意見的權力(香港認可令第 2(q) 段)—— 這是一項新的權力,並未見於標準命令。

雖然香港商事法庭已採用標準命令,而香港的臨時清盤人所尋求的權力應與之一致,但可能會存在要求採用略有不同的條款,以便按個案情況更好適用,促進重組的情況。  

香港立法機關正在進行跨境破產領域的改革,而且由於新冠肺炎疫情,改革必要性只會更為迫切。我們最近的文章《新冠肺炎疫情之後的香港破產課題》對此進行了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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