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力为世纪阳光集团债务重组提供法律意见

高嘉力的破产及清盘团队继续为世纪阳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09)(“公司”)的债务重组提供法律意见,并已成功获得香港债务重组计划(“香港计划”)的批准( 作为香港和新加坡并存债务偿还安排的一部分)。在2023年8月,夏利士法官一方面批准了公司与其五家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的附属公司之间的香港计划,另一方面批准了其的计划债权人:Re Century Sunshine Group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2023] HKCFI 2041

背景

世纪阳光成立于2003年,并于2008年8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是中国第一家主营生态农业肥料的上市公司。公司业务因疫情受到严重影响,为了避免清算并鼓励公司恢复偿付能力,公司一直在进行集团范围内的债务重组。

在2021年,高嘉力为公司的百慕达主要子公司稀镁科技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601) (“稀镁科技”) 提供法律意见,成功重组其债务并驳回敌对债权人的清盘申请:Re Rare Earth Magnesium Technology Group Holdings Ltd [2022] HKCFI 1686. 

稀镁科技的重组为香港计划把世纪阳光集团在香港和新加坡其他债务的重组铺平了道路。

香港计划

债务偿还安排是当公司遇到财务困难时重组公司债务的一种方式。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673 条,认许计划对公司及其计划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在考虑是否批准香港计划时,法庭适用了最近在Re China Singyes Solar Technologies Holdings Ltd [2020] HKCFI 467 中重申的原则,特别是:

  • 这计划是否用于容许的目的;
  • 被要求作为单一类别投票的债权人是否拥有足够相似的法律权利,以便他们可以在一次会议上就共同利益进行协商;
  • 会议是否按照法庭的指示正式召开;
  • 债权人是否已获得有关计划的充分信息,使他们能够就是否支持计划做出明智的决定;
  • 是否已获得必要的法定多数;
  • 法庭在行使酌情权时是否满意比一个聪明而诚实的人根据自己作为投票类别成员的利益行事可能会合理地批准该计划; 及
  • 在国际案件中,计划与香港是否存在充分联系,以及该计划在其他相关司法管辖区是否有效。

香港法庭还确认,附带解除第三方担保以及免除董事和专业顾问对因准备和引入香港计划而产生的索赔的责任是允许的,并且可以适当地视为是香港计划所取得构成妥协的一部分的成果, 与英国法院在 Re Virgin Active Holdings Ltd [2021] EWHC 1246 (Ch) 案中的裁决一致。

此外,法庭重申,出于人数测试的目的,计算被提名人投票的正确方法是将此类投票视为一次赞成和一次反对。

香港计划获得批准后,公司还在新加坡提出了预包装计划以进行并存重组,并于2023年7月31日获得新加坡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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