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首次认可中国内地的重整程序

香港法院首次认可并协助在内地启动并由内地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破产程序案件是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0] HKCFI 167。随着破产重整制度的最新发展,香港法院在 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案件中进一步加强跨境重整合作,夏利士法官亦首次认可内地的重整程序 (“裁决”)。

背景

在中国海南注册成立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 是海航集团的控股公司。作为一家业务多元化的国内企业集团,海航集团投资组合涵盖航空、房地产、旅游和金融服务等领域。尽管它曾一度是世界上最活跃的投资集团之一,该集团在 2021 年因债务重整失败而宣布破产,陷入了危机。海南银行以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法院”) 申请了破产重整。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海南法院于2021年2月10日颁发了重整命令 (“海南命令”)。管理人员,包括北京律师和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的一名官员,被任命为清算管理人。同一命令规定公司集团的某些成员可以在管理人的监视权力下继续管理其资产和业务。

管理人向海南法院提出申请,请求香港公司法庭认可海南命令,协助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其权力。

香港法院的裁决

夏利士法官重申,法院会在以下情况下同意认可:

  1. 该境外清盘程序是一项集体清盘程序; 和
  2. 该境外清盘程序是在公司的注册地启动的。

这些要求是在之前的几个案例中所制定的:R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Ltd [2018] HKCFI 277; Re Joint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Lumena New Materials Corp [2018] HKCFI 276.

海南命令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的规定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企业的正式债务重整程序。目标是 “重组债务并恢复公司业务和避免清算”。由于海南命令涉及到公司所有的债权人,夏利士法官认为这事实上已构成了一个集体清盘程序。

由于海南命令是海南法院就在公司注册地海南颁发的,第二项要求也显然被满足。

海南命令因此获得香港公司法庭的认可。所寻求的是常规的命令条款,并附加在裁决之后。

合作协议的作用  

正如我们之前的文章所述,内地与香港于2021年5月14日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的形式,建立了新的合作机制 (“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上海、深圳和厦门同意与香港就跨境清盘和破产事宜相互认可和协助。

由于海南并不是合作协议的缔约方,因此合作协议机制并未发挥作用。然而,夏利士法官重申了他在 Re CEFC 一案中的裁决,认为互惠并不是在香港法院在普通法下认可和协助境外程序的必要条件。海南法院有可能不承认香港破产或清盘程序和公职人员的可能性本身并不妨碍香港法院应海南法院的要求认可海南命令。

总结

裁决是近期破产清盘领域一系列进展的最新和令人鼓舞的发展。尽管海南并非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但海南命令获得认可的事实表明了香港公司法庭的务实性和灵活性。从 Re CEFC 到合作协议,再到该裁决,香港的制度一直致力于促进加强跨境破产合作的机制。

*本文最初由Conventus Law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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