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通常亦称为解除关系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文件,规定了雇主与雇员就终止劳资关系而达成的各项条款。在终止劳资关系并签订和解协议时,并无特定的法定要求,不过,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关系条款,且通常最好以书面形式确立成文。通常情况下,和解协议会包含一条特别条款,规定对协议的各项条款及协议本身予以保密。在本篇中,我们会探讨违反和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会造成哪种后果,以及在起草保密条款时不妨考虑的有用因素。
雇主和雇员约定劳资关系终止事宜,已在香港日益普遍。在此类情况下,雇主可能会要求雇员签署解除关系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
目前还无法律规定指导解除关系协议应当或不得包含哪些内容。当事双方通常可以自由拟定解聘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脱离当事双方的法定权利。
应当牢记,尽管解除关系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仍应遵守一般合同规则。也就是说,必须有要约、接受要约和对价(即某种权益)。此外,依据一般缔约原则,因任何一方歪曲事实而签署的解除关系协议均可撤销。
香港政府于上周宣布,立法委员会已于 2020 年 7 月 9 日通过,《2020 年雇佣(修订)条例》(简称“条例”)将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开始实施。
新冠疫情带来了众多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工作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居家办公方面。这又带出了早已存在的老问题——在诸如黑色暴雨预警、8 级台风(或以上)等不利天气以及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天气”(统称“不利天气”)下,员工是否仍需工作。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雇主在不利天气下可以考虑的几种安排。
政府宣布,第二期「保就业」计划将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3日接受申请。有意申请「保就业」计划支助的雇主必须为第二期提交新的申请。在第一期已经获得一次性一笔过补贴的自雇人士将无法申请第二期「保就业」计划。
2020 年 7 月 9 日,香港立法委员会通过了《2019 年劳资法案(修正案)》。该法案旨在于修正劳资条例(第 57 章)的规定,“将法定产假延长 4 周;对产假的延长部分实施带薪上限;缩短流产规定中的孕期时间;女性雇员参加孕检时,允许持就诊证请一天病假;对过渡期限和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劳资条例(第 57 章)修正案的详细情况已在此前的文章中进行探讨,请前往此处查阅。
在萬眾期待下之,政府終於公佈了僱傭支援計劃的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違規懲罰措施。我們近期就 ESS 的細則進行了最新的分析,請參見此處。
本指引分析了雇主在重要员工离职时为保护企业而申请跳板禁令的法律原则以及关键要点。
新冠肺炎疫情已日益给企业带来财务和经营困难。许多雇主要求雇员在这段时期休无薪假和/或年假。本执业
手记探讨了要求雇员休无薪假和/或年假的法律规定。
劳动关系终止后限制(“PTR”)通常会出现在雇员合约中,用于限制前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活动。只要能够证明 PTR 是(a)就缔约双方的利益而言系合理的,并且(b)就公众的利益而言系合理的,香港法院便会为寻求执行 PTR 的人士提供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