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归档: 2018年

李浩舜(Vincent Lee)分析英国最高法院关于“不得口头变更”条款的里程碑式裁定及其对香港商业合同缔约人的实际影响。

商业合同的缔约人通常会插入一条条款,声明 “合同的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协商、记录成文并代表双方签字方可生效”(俗称 “不得口头变更”, 或简称 “NOM”条款)。如果双方随后声称,存在口头协议改变合同中的特定条款,但未对 NOM 条款作出任何说明,那么这种变更是否有效?

藐视法庭程序中法院的讼费裁量权 – 张伟东(Stan Cheung)将论及最近一项法院判决,其中说明了香港法院如何在藐视法庭程序中行使较为宽泛的讼费裁量权。

不久前的2018年3月,在一份提请初级审判的讼费裁定中,针对“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诉 Chun Hei Man [2018] HKEC 676”一案,原讼法庭(简称“CFI”)研判了在讼费听审程序已经完成之后,是否可以基于上诉庭(简称“CA”)所做判决中的事实或审理结果,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52A条和《高等法院规则》 62号令第 2(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