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聚焦:在香港劳动关系终止后限制——张蔚深重点讲解在香港劳动关系终止后限制的一些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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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员工行为活动的劳动关系终止后限制

雇主对员工实施劳动关系终止后限制(简称“PTR”)的做法很常见,用于限制员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行为活动,以保护雇主的业务。

  • 为竞争对手供职;
  • 偷猎己方员工;
  • 招揽己方客户或顾客;或
  • 接触己方客户或供应商。

PTR可否强制执行是客户提出的一个常见问题,例如,针对考虑为竞争对手供职的员工、寻求挖走员工的竞争对手,以及打算对最近离职的员工执行PTR的雇主。

PTR的可执行性

可以初步认定,相当于限制交易措施的PTR无效且无法执行。仅当能够证明此类限制措施是为了合理保护雇主的合法利益,且不超过合理必要范围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执行此类PTR。

法院强调,应用近似原则需要高度注意每起案件的个别事实。因此,先例可以作为可否执行的参考,但不具有决定性。

PTR的执行后果被认定不合理

如果PTR被认定不合理,则会被撤销而不予强制执行,除非能够在不改变条款主旨的情况下分割违规部分。法院不能缩小范围强制执行本应合理的限制措施,也不能重写缺陷契约使之具有可执行性。

起草指南

各方务必仔细起草PTR,以降低其遭到质疑或无法执行的风险。起草PTR时应牢记以下几点:——

  • 以PTR为行事依据的一方有义务证明 PTR 合理且可执行。
  • 起草PTR时,任何含糊不清或不确定的情况都会导致PTR执行对象质疑其可执行性的重大风险。
  • PTR中使用的措辞应注意考虑离职员工的具体职位、资历和影响,以及该员工所留机密信息和情报涉及的关联和有效期。
  • PTR若视作合理,要求离职员工在离职前带薪休假则可相应缩短PTR的时限。
  • 在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方面,PTR应该明白、准确、合理地予以说明。

欢迎随时联络我们的律师,详细了解PTR及其他劳资法律的相关事宜。


联系人:

尹安琦(Andrea Randall),合伙人
电话 +852 3405 7630
andrearandall@gallhk.com

张蔚深(Wilson Cheung),律师
电话 +852 3405 7658
wilsoncheung@gallh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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