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在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间开展远程审理新举措

  下载 PDF


法院诉讼中采用新技术

高嘉力近期作为原告代理参与了香港首次电话审理流程,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这是香港司法机构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以及加快纠纷解决方案的里程碑式创新举措。  在此次电话审理中,高嘉力律师行的资深合伙人高嘉力(Nick Gall)高级律师杨芷彤(Felda Yeung)作为原告代理进行了应诉。对于大休庭期间进行案件管理的新策略,请在此处参阅我们的文章。

四月初,司法机构出台了高等法院民事案件远程审理指导通知 – 阶段 1(VCF)(简称“指导”) ,该文件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措施,帮助我们应对因 COVID-19 新冠疫情引发法院大休庭 (“GAP”) 期间的各种挑战。 

为了促进司法系统采用新技术,该指导提出在有些情况下“仍然有必要进行口头交流”。只要能够保障公正和公平,并且能够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香港法院都会使用技术和视频会议来进行取证。法院有义务进行积极主动的案件管理,包括在适当情况下鼓励使用新技术。 

该指导将有助于法院实施积极的案件管理,同时也符合国际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在英国,法院可通过视频会议和音频审理来处理案件,同时也可能会要求录音。在澳大利亚,法院也可能会要求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发表陈词、出庭和提交证据。新加坡也鼓励在 COVID-19 新冠疫情期间采用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技术。

指导:关键考虑因素

该指导探讨了替代性审理方式的可能性,以便在大休庭期间方便高等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该指导给出的关键考虑因素包括:

  1. 该指导在适用过程中要保持“技术中立”;
  2. 在大休庭期间,建议在有必要进行口头交流的阶段 1 采用视频会议设施(“VCF”);
  3. 审判不适用于远程审理。目前,远程审理只适用于一审法院的非正审案件或上诉案件,以及关于书面案件的最终听证流程。在上诉法院,所有民事上诉以及包括上诉许可在内的非正审申请都可以考虑采用远程审理。

使用远程审理技术的挑战

隐私

该指导规定“此类审理使用的远程设备必须要兼容法庭的视频会议设施,并满足法院审理的工作要求”。指导还指出,通常情况下,整个过程要使用 DARTS 进行记录,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对审理进行任何形式的记录。除了远程设施要符合技术规格外,该指导还未提供其他方面的内容。

Zoom 是全球广泛采用的视频会议平台。除技术规格外,还涉及隐私问题,因为 Zoom 并非安全的加密网络。 

公开公正

指导还提到了公开公正的原则,因为法院必须要保持平衡,维护双方的基本权利。该指导建议持续向公众传播推理决策。 

实际考虑因素

参与审理的当事人负责安排有效的远程审理活动(遵守法院的指导)。通常而言,律师在保障顺利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考虑因素可能会有所帮助:

  1. 技术使用与隐私问题:所使用的设备要提前测试。当事人应通过适当培训掌握技术使用方法。应使用有密码保护和端对端加密的在线平台。使用 Zoom 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 在开始之际,应确认参与者的身份,仅可向经验证的用户开放权限;
    2. 请勿公开 Zoom 的会议链接;
    3. “等待大厅”应当设置为由主持人决定是否允许参与者进入;
    4. 应当取消“允许在主持人之前进入”的选项;
    5. 应当限制共享屏幕;
    6. 应当严格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记录行为。
  2. E-bundle 使用和重点提交:该指导鼓励通过 e-bundle 使用电子格式的文件。事实上,网络事务中电话裁决的当事人将使用电子形式的审理软件。视频会议适用于流程较短的审理,因此提交的资料和证据必须准确可靠,确保法院和当事人在远程开庭的过程中都能够轻松访问正确的文件资料。
  3. 地点:鉴于居家办公已非常普遍,因此要确保所处地点不会受到干扰,并且要有稳定的互联网连接,同时还应提前进行测试。
  4. 灵活方法:该指导还考虑了参与者在设置和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技术难题。相应地,审理的日期和时间安排可能会随时变更。因此,要保持合作的态度,并进行必要的准备。 

总而言之,大休庭给司法体系带来了重大挑战,采用渐进的方法鼓励使用技术,有助于推动司法流程的正常运行。具体是否能够成功开展,还取决于各方的合作,确保措施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时还要保障常规司法流程的正常运行。 

联系人 :

高嘉力 (Nick Gall) ,高级合伙人
电话 +852 3405 7688
nickgall@gallhk.com

杨芷彤 (Felda Yeung), 合伙人
电话 +852 3405 7674
feldayeung@gallh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