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冠状病毒病:新冠肺炎疫情算是Barder 事件吗?

离婚后,香港法庭有权就婚姻双方的财政问题作出命令。作出命令时,法庭有义务要考虑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下称「MPPO」) 第7(1)条列明的事宜,包括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经济来源和其他相关因素。 

婚姻双方都有严格的义务坦诚全盘地向另一方披露其财政状况,这会成为双方达成协议或法庭作出命令的基础。

2019冠状病毒病使未能预测的情况是否根本性地削弱了协议或法庭命令的基础这议题成为了关注焦点。

这个问题中最主要的案件是 Barder v Barder (Caluori intervening) [1987] 2 All ER 440,该案的裁决被称为「Barder 原则」,即如符合某些条件,法庭有酌情权去允许针对法庭命令的逾期上诉。 

Barder v Barder (Caluori intervening) [1987] 2 All ER 440

案中丈夫和妻子就他们离婚后的财务安排达成了协议,法庭亦因此颁布了命令作为就双方指控的完全和最终和解。该命令列明丈夫须把其对前婚姻居所拥有的权益在28日以内转让予妻子。 

命令颁布后的5周,该居所权益转让之前,妻子杀害了她的两个孩子并自杀。妻子的遗嘱表示她的财产将留给她的母亲。妻子的母亲向法庭提出执行命令,而丈夫则提出逾期上诉许可申请。 

英国上议院允许了丈夫的上诉申请,并订立了若要成功逾期上诉必须达成的以下4项条件:

  1. 在命令颁布后必须有新的事件,该新事件使命令的基础或基本设想无效,而若法庭允许逾期上诉申请,该上诉肯定会或有很大机会会成功。
  2. 新事件要在命令颁布后的短期内发生,一般来说,新事件应在命令颁布后不多于几个月内发生。
  3. 申请人应合理及時地提出逾期上诉许可申请。
  4. 逾期上诉许可不应影响真诚地行事并付出有值代价来购买命令项下的物业权益之第三方。 

英国上议院裁定该命令的基本设想是希望妻子于她的孩子能无限期地拥有一个合适的住所,在命令颁布后5周内,妻子和孩子的死亡因此令上述基本设想无效。

Barder 之后的案例

在以下的案例,申请人尝试引用Barder 原则重新审理财务命令。 

Cornick v Cornick (No 1) [1994] 2 FLR 530

妻子就丈夫须向她总付32万英镑及定期付款的命令向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颁布该命令时,款项总额为婚姻财产的51%。 

妻子认为,自命令被发出后,丈夫的股份价值已急剧上涨(根据该命丈夫保留他的权益)。提出命令当天,丈夫的股份净价 2.17英镑。1993年11月妻子提出申请时,该股份净价为7.23英镑。到1994年5月,该股份净价已上涨至10.04英镑,换言之,妻子收到的总额只会是婚姻财产的20%。

当时是法官的Hale J拒绝了妻子的请求。同时,Hale J就上述案件辨认了三个可行的解释,理据如下:

  1. 当事人情况的变化

    命令获颁布后,婚姻双方的情况可能出现了变化。然而,这通常不会足够构成重新审理命令的理据。和解费通常是最终的,并必须以在诉讼时或签署协议时的情况作基础。法庭应尽可能考虑诉讼当时和将来婚姻双方各别拥有的经济来源。 

    资产可能在聆讯当日被正确估值,但价格波动属自然过程,其价值可能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有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当实际上法院的权力是用作改变原来的命令时,法院不应准许逾期上诉。 
  2. 估价错误

    聆讯时对资产设置价值时出现了错误,假若当时发现了这个错误会带来内容不同的命令,并在该错误不是由申请人导致的前提下,法院可准许重新审理此事。
  3. 不可预见和不可预知的事件

    聆讯日后,有可能会发生不可预见和不可预知的事件,该事件可能使资产的价值经历剧烈的变化,导致命令项下的资产平等分配也受影响。若满足其他三项条件,则可以引用Barder 原则。然而,这类案件非常罕见。  

    在提出命令时,若资产得到适当的估值和考虑,尽管资产其后被不可预见和不可预知的事件导致贬值,这不代表会自动满足Barder 原则中的「新事件」要求。由于价格波动,该资产的价值可能已经被改变,任何一方都不应就对方的财富变化而期望从中获利或亏损。

W v H & Anor [2009] HKFLR 230

丈夫引用Barder 原则向法庭申请逾期上诉许可,提出削减命令中列明的和解费。丈夫表示在命令颁布后,他持有和控制的资产价值下降,而他没有预料到这个情况。丈夫要求法庭重新评估联合资产的价值,从而要求妻子向他偿还他被命令支付给她的一些款项。上诉法院驳回了丈夫的申请。

上诉法院认为审判法官只是命令了丈夫支付款项。至于丈夫应如何履行该命令,那是他的选择。通过保持他的投资完好无损,他以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并履行了该命令。虽然法院明白到去年股票和金融证券的价值大幅度地下降,但丈夫如何选择处理他控制内的资产和投资是他的决定。他不能要求法庭在最初的命令发出一年后把部分款项偿还给他,因为妻子选择持有现金,而他选择保留投资。

Myerson v Myerson (No 2) [2009] 2 FLR 147

在香港上诉法院一概驳回丈夫于W v H & Anor之申请的一个星期后,英国上诉法院亦作出判决,该案也涉及试图撤销财务命令。本案中,丈夫针对同意命令提出上诉,该同意命令记录了双方资产分配的协议。双方同意,妻子将获得1,100万英镑(占总资产的43%),丈夫将保留1,450万英镑(占总资产的57%)。 丈夫保留的资产是一家公司(由丈夫经营)和其他各种资产。 此外,丈夫将在4年内向妻子总付950万英镑现金,分五次付款,并通过转让价值150万英镑的物业来支付余额。

丈夫按时支付了第一笔700万英镑的分期付款,但全球经济崩溃导致公司股价急挫之后,他试图重新审理该协议。

上诉聆讯时,股价已进一步下跌,若协议全部执行,丈夫将会负债。 丈夫辩称,股价的下跌使同意命令不公平和不可行,而事件的进展足以构成Barder原则规定的新事件。

法庭允许丈夫提出他的上诉申请,但是他的上诉理据被驳回。上诉法院裁定:

  1. 根据Cornick (No. 1) 一案, 价格的自然波动,无论多么剧烈,都不能满足Barder原则。  
  2. 丈夫是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公共或私人的渠道得悉(因为这是他经营的公司),同意有关资产的条款,这是因为他想保留公司的控制权和公司未来几年内的任何收益或利润。 在这样做的同时,他选择了一个投机立场,他没有理据去免除他随后的投机后果。

总结

2019冠状病毒病是否能满足Barder 原则构成Barder 事件尚有待时间证明。然而,诉讼当事人应该注意重新审理财产命令是非常困难的。 过往的案例显示,即使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无论多么剧烈的价格波动也不能满足Barder 原则。

这项原则迄今只在少数情况下得到应用,要成功作出申请极其艰难。 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赌一把同意某一种方法来分配资产但最后蒙受损失,他不能随后要求法院补救这个情况。 正如Stone J在W v H & Anor一案中指出:「那些选择依赖市场谋生的人也会败于这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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