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th: December 2021

何時以及如何在香港解僱員工

內容目錄 在香港解僱員工的法律考慮 給予終止通知 有理由解僱 雙方相互終止協議 員工在被解僱時可以享有甚麼權利? 關於解僱過程的一些實際想法 做好準備 遵守公司及法律規定 應當精簡而清晰 記錄過程 提前計劃 根據主要受《僱傭條例》(“EO”)(第 57 章)管轄的香港僱傭法,無論是否有理由,雇主和員工均有權通過向另一方發出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來終止僱傭合同,但受下列討論的某些限制所規限。 儘管與中國內地、英國或美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相比,香港在解僱員工往往相對容易,但雇主應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勞工法例和任何具體的僱傭合同條款。在可能的情況下,他們還應注意隱含的相互信任和保密的義務,以免嚴重損害雙方之間的僱傭關係。 本指南概述了雇主在解僱員工時應考慮的法律因素和適當程序。 在香港解僱員工的法律考慮 EO 列出了在解僱員工時兩個廣泛的法律考慮因素(除非該員工屬於下列受限類別): 1. 給予終止通知 — 也稱為無需理由解僱。在這種解僱情況下,雇主無需提供解僱理由。 根據 EO,員工或雇主均可通過向另一方提供書面或口頭解僱通知,或以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合同。 合同通常會列明通知期限(至少 7 天)以及雙方要滿足的任何額外的解僱條件。 在合同中沒有列明通知期限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以通過發出至少一個月的通知來終止合同。 試用期辭退 – 在試用期的第一個月和甚至可以短至此後 7 天,是無需提供任何通知期。因此,如果他們的路徑不一致,雇主和員工都可以在試用期內迅速和合法地終止僱傭關係。 2. 有理由解僱 也稱為即時解僱。在特定(通常是嚴重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出現下列情況,雇主有權立即終止合同,無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故意不服從合法合理的工作指示. 所作出的行為使他們無法履行盡職,謹慎和所需能力的職責。 未盡到忠實和真誠的職責。 從事欺詐或其他不誠實的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雇主負有舉證的責任,因為無合理理由就即時解僱可能會導致員工被不當解僱。 3. 雙方相互終止僱傭協議 — 雇主和員工也有權通過雙方協議終止僱傭關係。如果雙方都同意,則無需通知期,儘管此類安排通常涉及向員工支付超出任何法定權利的遣散費,以換取員工同意免除向公司索取任何賠償。 該安排通常以書面文件形式確認,也稱為和解、分離、妥協或相互終止協議。此類協議有助於雙方友好和順利地退出。 如果員工屬於以下任何限制類別,雇主的解僱權利會受到某些法定限制: 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 在休有薪病假期間。 在出任陪審員期間。 是職工會的成員或參與職工會的活動。 在《僱員補償條例》下有待決的申索。 在有關執行《僱傭條例》和/或《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的法律程序中提供證據或資料。

楊芷彤為香港律師撰寫了一篇關於破產清盤與仲裁的文章

當清盤呈請所依據的債務受仲裁協議規限時,香港法院會如何處理?破產清盤與仲裁之間的緊張關係仍未解決。其核心在於當事人選擇仲裁的自主權與債權人援引法院破產管轄權的法定權利之間的內在衝突。這不可避免地存在了相互競爭的利益關係,需要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來取得平衡,但香港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是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的?楊芷彤在為香港律師雜誌撰寫的一篇文章中探討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