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的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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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及其职权范围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 简称“证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定非政府机构,其职权是监管香港的金融市场。《证券及期货条例》于 2003 年 4 月起生效,其中包含处理金融违规行为的民事和刑事规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2 条,证监会可针对以下相关事宜开展调查: 

  1. 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任何违规行为;
  2. 涉及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外汇合约投资交易或管理的诽谤、欺诈或违规行为;
  3. 市场违规行为;
  4. 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披露要求的行为;及
  5. 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交易或投资管理活动。

举例来说,证监会可能参与调查的具体刑事犯罪行为包括虚假交易、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

证监会的调查权

证监会具有广泛的调查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3 条,证监会有权通知受调查人或调查员合理认为其持有调查相关记录或文件之人接受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质询。该书面通知通常称为“第 183 条通知”。任何人无合理因由拒不遵从第 183 条通知,或不回答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质询,即属违法,可处以罚款和监禁。

第 183 条规定的其他权力包括:

  • 向调查员出示实际或可能与调查有关的由其持有的任何记录或文件;
  • 应调查员要求,对调查相关的任何记录或文件作出解释或提供进一步细节;及 
  • 在调查中给予调查员一切合理协助。

2020 年 3 月,香港法院确认,证监会有权在签发搜查令时查封数字设备(例如手机和电脑),并根据第 183 条要求提供相应的登录名和密码。

调查期间的沉默权及其他注意事项:

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后,受调查人须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87 条,受调查人享有“免于自我归罪权”。  证监会申明,免于自我归罪权并非在证监会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信息时拒不回答问题的因由,因此,不能基于反对自我归罪,而不回答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质询。不过,受调查人仍可在调查过程中要求行使免于自我归罪权,但是这种要求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将有关回答用于针对受调查人之目的——而非保持沉默的权利。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78 条,第 183 条通知的接收人承担保密义务,需确保调查的秘密性。尽管向某人披露信息取得了同意授权或在个别情况下获得允许,例如,为了寻求法律建议而将相关事宜告知律师,但违反此保密规定属于刑事犯罪,将处以罚款和监禁。

结论

对于上市公司、持牌/注册机构和持牌人而言,务必要了解证监会的职能及其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民事和刑事领域的广泛调查权。 

按此进一步了解本文中证监会批准负责人(RO)的职务、职责和潜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