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更新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患者的出院標準:這對雇主意味著什麼?

背景

香港政府宣布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將收緊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患者的出院標準。他們認為康復的患者在14天內仍有可能是病毒的帶菌者。因此,為防止病毒傳播,患者出院後需在政府隔離設施(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接受額外 14 天的隔離和健康監測。可在瀏覽詳細的新聞稿。

為雇主及其員工所提出的潛在問題

這一新要求帶出了幾個重要的問題,包括:

  • 因強制隔離而缺席工作的期間是否應視為病假?
  • 員工是否有權獲得工資?

《僱傭條例》(“EO”)有何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EO”),連續性僱傭合約下的員工只要有累積病假日(例如,首 12 個月每月 2 天,其後每月 4 天,最多累積120 天),並且連續請四天或更多天的有醫療表格證明的病假,便有權享有有薪病假。在員工休法定病假期間,如雇主在有薪病假期間終止與員工的僱傭合同(即時解僱除外),將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員工被診斷出患有2019冠狀病毒病,他們的缺勤應該可以被視為有薪病假,但前提是他們有足夠的累積病假日來抵消相關的缺勤時間。但是對於相對較新的員工或最近請過病假的員工,所享有的權利可能會有限。

額外的 14 天隔離期又如何?

額外的 14 天隔離期為病假和遠程工作帶來了問題。員工將從治療醫院出院並轉移到隔離設施。如果他們不再有症狀或受到疾病的影響,他們能否遠程工作?目前尚不清楚隔離設施的條件如何。如果員工能夠在設施內工作,而雇主亦放心他們這樣做,員工將能夠恢復他們的工作並獲得薪酬。如果不可能或遠程工作是不可行的—例如由於員工的工作性質—問題是,這段時間是否也應該被視為有薪病假。目前尚不清楚他們能否收到任何的醫療證明來抵消這段隔離期。

採取有同理心的方法

健康問題、強制隔離以及工作和工資的不確定性無疑會給受影響的人士帶來焦慮和壓力。雖然公司也會有合理的業務憂慮,例如生產效率和業務連續性,但他們可能會希望採取一種有同理心的方法,並在隔離期間繼續支付員工的工資,即使他們無法遠程工作和/或沒有資格享有有薪病假。另一種選擇是將隔離期視為無薪假期或帶薪年假,儘管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這似乎都有些苛刻。

其他的考慮

最後,雇主還應該檢查他們的保險政策以確定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有保障,例如由於員工或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而導致員工缺勤和無法工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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