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首次发表在《国际法律对比指南:企业复苏及破产》第10期;由伦敦 Global Legal Group 出版。
高嘉力律师行在终审法院(“CFA”)开庭前得到指示,在这桩意义重大的案件 (FACC 4/2015) 中,代理预资信贷有限公司反驳律政司司长的控诉。上诉法院与终审法院认为,要依照既定的法律原则正确解读商业预借现金合同(“MCA 合同”)的条款,以确定遵循 MCA 合同的交易是否在本质上属于放债人条例第 163 章(“MLO”)规定的贷款。
C5 第二届亚洲欺诈、资产追踪与追回年度会议于2016年6月6日至7日在香港召开。作为该地区此类事件的主要事件,此会议聚集了从事欺诈诉讼和资产追回领域的国际专家队伍,分享其对此增长点的独特经验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