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诉讼是本行的核心业务。本行律师在各类裁决机构进行的诉讼、仲裁及调解案件中,均有广泛经验。
本行诉讼执业领域包括:
- 跨境诉讼
- 追讨国债
- 合同争议
- 债务追收
- 专业疏忽
- 保险
- 股东与合伙人争议
- 诽谤
- 商品与贸易争议
- 司法复核
- 信托及遗嘱认证申索
- 土地争议
商业诉讼是本行的核心业务。本行律师在各类裁决机构进行的诉讼、仲裁及调解案件中,均有广泛经验。
本行诉讼执业领域包括:
当发起诉讼时,起诉人(“原告”)可向相关法庭递交传讯令或原诉传票。大部分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传讯令。采用传讯令发起诉讼时,可与传讯令一并或在之后(传讯令送达被告处并表示应诉之后)提交诉状,以详细阐述原告的主张。如果原告决定在之后递交诉讼,传讯令则须随附索赔主张背书。需注意的是,诉状与其他辩护陈述一样,都必须由事实声明认证,后者雖可以延期但也應尽快提交。
限制期限的规定参见限制条例(第347章) 。实际限制期限取决于案件类型:
a. 合同类案件(密封合同除外):违约后6年以内;
b. 密封合同诉讼:违约后12年以内;
c. 人身伤害诉讼:通常为事故后或原告知晓存在伤害后3年以内,以较迟者为准;
e. 死亡事故诉讼:死亡之后或亡故者的受供养人知晓其死亡之后的3年以内;
e. 其他侵权案件:侵权后6年以内。
在特别情况下,上述限制期限可延长。如起诉人身患残疾,则在其残疾状态终止或死亡时才开始计算时间。同样,若诉讼涉及到欺诈或隐瞒,则在原告发现欺诈、隐瞒或错误时开始计算时间。
法律鼓励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法庭则可以命令要求此方支付不利讼费。如果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解决方案,双方在诉讼结束前仍可随时同意达成和解。
调解是由调解员主持,并由双方自愿参与的争议解决程序。调解员通常具备法律资格,可以协助和鼓励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员不得强迫双方达成和解,而应当由双方控制调解程序和决定。调解为非正式程序,其全过程应当保密。调解通常需时半天至一整天,具体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
香港高级法庭、终审法庭的判决可以在大多数普通法系辖区内执行,此外还可在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荷兰和以色列等多个达成国际协议和安排的国家执行。
根据香港法例第319章《外地判決 (交互強制執行) 條例》,指定司法管辖区的高级法庭的判定债权人可以向香港法庭办理登记申请。 如果获准登记,外国判决即可在香港执行,并取得与香港判决同等的效力。依据该条例规定,目前可以申请判决登记的国家共有15个,分别为澳大利亚、百慕大、文莱、印度、马亚西亚、新西兰、新加坡、斯里兰卡、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和以色列。
尽管诉讼成本(如律师费)承担的裁决可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颁布,通常在案件结束时是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费用。然而,现实中胜诉一方在扣税后仅能收回实际成本的 40% 至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