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破裂時,婚姻雙方會通過向家事法庭提出離婚申請來尋求解除婚姻關係。有時,雙方可以先不開始離婚訴訟,而是同意在日後向家事法庭申請裁判分居,以解除他們的婚姻。
作為婚姻解除的一部分,雙方分居後的任何財務安排都需要處理。如果雙方無法解決財務方面的問題,他們將需要向家事法庭作出申請去解決他們的財務糾紛。在作出離婚呈請後尋求家事法庭協助裁定婚姻中的所有財務問題的過程稱為“附屬濟助”。換句話說,財務申請是離婚的“附屬” 申請,與解除婚姻的事項完全分開。
實際上,“附屬濟助”一詞在財務命令中被廣泛提及。
本指南的目的是對離婚訴訟中經常提到的關鍵詞匯提供清晰的解釋,這些關鍵詞匯涉及雙方因婚姻破裂而產生的經濟索賠。
家事法庭在附屬濟助程序中有權作出的財務命令
丈夫或妻子均可在離婚或裁判分居訴訟中為自己和/或家庭子女申請附屬濟助。
家事法庭可以作出各種臨時和最終的財務命令。臨時命令是在訴訟還在進行時為離婚訴訟的一方提供經濟援助。當臨時命令(即離婚的第一階段)成為絕對的(即離婚的最後階段和婚姻正式結束)時,法院將作出最終命令。法院可以作出的附屬濟助(或財務命令)的形式包括: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
定期付款令;
有保證定期付款令;
整筆付款令;
有保證整筆付款令;
授產安排令;
財產轉讓令;
更改授產安排令。
關於這本指南,我們將解釋以下幾個財務命令:
1. 贍養令
臨時命令可包括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MPS”),即法庭可命令丈夫/妻子在等待離婚訴訟的裁決期間向另一方支付贍養費。MPS可以包括對配偶和家庭子女的贍養費以及對配偶訴訟的費用。臨時命令將在最終命令裁定當日結束。
贍養令是附屬濟助的一種,可以通過定期付款或有保證定期付款的方式進行。定期付款是在最終判令(即絕對判令)之後進行的,此時任何獲得批准的MPS都將終止。如果家事法庭作出有保證定期付款的命令,則是因擔心除非有擔保的情況下,付款方無法按期付款。
家事法庭有權限制贍養令的期限,並且可以根據任何一方的實質情況而作出上調或下調。
2.整筆付款令
整筆付款令是家事法庭可以在資產分割時作出的另一種附屬濟助的命令,以實現雙方之間能夠“徹底劃清界線”,即解決所有財務索賠,包括任何贍養費索賠。家事法庭可以下令一次性或分期繳付這筆款項。
3. 財產轉讓令
法院可以作出財產轉讓令,將婚姻財產中的地產從一方的個人名下轉移到另一方的個人名下,從雙方的聯名名下轉移到一方的個人名下,或從公司名下轉移到一方的個人名下。法院會下達此類命令的常見情況示例:
- 與父母中的一位留在婚姻居所符合子女的利益。
- 在離婚後,一方難以找到栖身之所。
- 在有或沒有另一方協助的情況下,接收方有能力支付財產的按揭和其他維護費用(如有)
如何在香港作出附屬濟助的申請
只有在離婚或裁判分居時才能在香港申請附屬濟助。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首先開始離婚或裁判分居的程序,就不能單獨作出附屬濟助的申請。
附屬濟助申請通常由呈請人(即提出離婚訴訟的人)在離婚或裁判分居呈請書中請求展開訴訟程序。如果答辯人(即不是提出離婚訴訟的一方)希望申請附屬濟助,她/他可以提交一份稱為表格 A 的文件,說明他/她想取得附屬濟助(或財務命令)的形式
附屬濟助程序通常需要多長時間和通常會有什麽樣的訟費命令?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財務和解而需要進行附屬濟助審訊,從作出離婚申請到附屬濟助程序結束的過程平均至少需要 2 年或更長時間。這是因為雙方通常會參與解決財務糾紛的聆訊(“FDR”),這聆訊旨在讓離婚訴訟的雙方就財務糾紛進行談判和解而無需進行附屬濟助審訊(這很可能是一個昂貴且耗時的過程)。FDR 是家事法庭的非正式聆訊,允許雙方與法官進行建設性討論,以解決他們在財務方面的分歧。如果 FDR 失敗,此案將在另一位家事法庭的法官面前進行附屬濟助審訊。
因考慮到這過程中涉及的時間和成本,所以通常會鼓勵雙方通過其他友好的方式解決分歧,例如進行調解而不必等到附屬濟助審訊。
一般而言,在審訊成功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追討訟費,但家事法庭在決定誰應該支付訟費以及支付多少等方面擁有最終酌情權。
話雖如此,在大多數離婚案件中,如雙方能夠在法院、調解員或律師的協助下就其附屬濟助申索達成和解時,通常的訟費命令是“不作出任何關於訟費的命令”,即雙方將各自承擔他們附屬濟助申請所涉及的法律費用。
總結
每個案件都有其獨特的事實和情況。我們會建議離婚雙方就他們自己需要量身定制的附屬濟助尋求專家意見,以確保他們和他們的子女的需求得到保護。
如果您想就附屬濟助尋求專家建議,請隨時聯繫我們的婚姻及家事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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